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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官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2025年4月4日,自治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通知》(新财债〔2025〕13号),对专项债券“借、用、管、还”提出11条具体措施,切实补齐“谁来管、怎么管”的短板。
此通知内容与国家通知(国办发〔2024〕52号)内容基本一致,只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一个新的表述:“项目单位在提出切实可行的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缺口解决方案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可以处置专项债券对应资产”。
01
一、在“借”的方面
一是作为“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自治区实行专项债券在建项目续发“绿色通道”,对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且需要续发专项债券的在建项目,无需重新申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安排发行,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进一步缩短审批流程。
二是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机制,每年9月中旬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的集中报送,并于每年2月、5月、8月中旬分别完成该年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全年项目的补充报送,原则上5月中旬前完成全区80%的项目资金需求报送,更好稳定社会预期,提升各地项目谋划工作质效。
02
二、在“用”的方面
一是对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更加方便各地因地制宜申报项目。
二是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比例,自治区可用作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全区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升至30%,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融资能力,赋予其项目选择和资金配置方面更多自主权。
03
三、在“管”的方面
一是严格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明确了专项债券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是健全完善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管项目、财政部门牵头管资金的工作机制;对无法实施、影响资金使用、确需调整的项目,报自治区财政厅履行调整程序,同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是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同时明确项目单位在提出切实可行的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缺口解决方案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可以处置专项债券对应资产。
四是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坚决遏制违规使用专项债券问题,加强审计监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04
四、在“还”的方面
一是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要求各地抓好专项债券项目收入征缴工作,保障偿债资金来源。
二是拓宽专项债券偿还资金来源范围,除项目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外,明确可调度其他项目收入、项目单位资金和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偿还本息,实现地州市、县市区内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平衡。
三是压实偿债责任,明确各地州市政府负总责,确保法定债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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