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5 证券简称:姚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5 债券代码:127104 债券简称:姚记转债
创始人
2025-05-21 0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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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218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朔斌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9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0,304,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0926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450,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6042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53,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88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3人,代表股份11,879,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49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1人,代表股份11,853,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88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10,304,943股,表决结果为:

赞成: 110,201,443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169%;

反对: 49,1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13%;

弃权: 54,400股, 弃权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18%。

其中, 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赞成: 11,775,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28750%;

反对: 49,1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13318%;

弃权: 54,4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457933%。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10,304,943股,表决结果为:

赞成: 110,197,143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71%;

反对: 49,5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76%;

弃权: 58,300股, 弃权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53%。

其中, 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赞成: 11,771,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92553%;

反对: 49,5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16685%;

弃权: 58,3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490762%。

3、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10,304,943股,表决结果为:

赞成: 110,197,543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634%;

反对: 49,1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13%;

弃权: 58,300股, 弃权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53%。

其中, 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赞成: 11,772,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95920%;

反对: 49,1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13318%;

弃权: 58,3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490762%。

4、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10,304,943股,表决结果为:

赞成: 110,193,943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370%;

反对: 47,7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44%;

弃权: 63,300股, 弃权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86%。

其中, 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赞成: 11,768,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65616%;

反对: 47,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01533%;

弃权: 63,3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532852%。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10,304,943股,表决结果为:

赞成: 110,140,943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321%;

反对: 104,1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75%;

弃权: 59,900股, 弃权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04%。

其中, 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赞成: 11,715,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619468%;

反对: 104,1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76301%;

弃权: 59,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504231%。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10,304,943股,表决结果为:

赞成: 110,027,043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062%;

反对: 218,3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906%;

弃权: 59,600股, 弃权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32%。

其中, 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赞成: 11,601,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60672%;

反对: 218,3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37623%;

弃权: 59,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501706%。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10,304,943股,表决结果为:

赞成: 110,154,843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923%;

反对: 95,2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06%;

弃权: 54,900股, 弃权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71%。

其中, 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赞成: 11,729,3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36476%;

反对: 95,2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01382%;

弃权: 54,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462142%。

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股东回报计划》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10,304,943股,表决结果为:

赞成: 110,148,143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49%;

反对: 94,4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81%;

弃权: 62,400股, 弃权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70%。

其中, 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赞成: 11,722,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680077%;

反对: 94,4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94648%;

弃权: 62,4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525276%。

9、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股东姚朔斌、姚文琛和梁美锋回避表决,其合计所持公司98,425,465股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11,879,478股,表决结果为:

赞成: 11,755,178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3658%;

反对: 64,0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744%;

弃权: 60,300股, 弃权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598%。

其中, 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赞成: 11,755,178股, 赞成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3658%;

反对: 64,0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744%;

弃权: 60,300股, 弃权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5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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