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购买了伪造假币所需的材料,在自己租住房内伪造人民币。其间,李某通过某软件向陶某等人出售自己伪造的20元面值的假币85张,面值合计1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不同面额的假币共计153张,面值合计61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货币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