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务院拟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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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2: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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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6日,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规定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规定》提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介机构不得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

《规定》共十九条,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明确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具体来看,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中介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四方面禁止性行为明确

《规定》提出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此外,《规定》还提出,地方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禁止性行为方面,《规定》指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

一是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二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三是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

《规定》明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衔接。

针对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发行人违反《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司法部网站、证券时报、中国基金报、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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