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此规定在8月16日由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审议和修改。此次通过的《草案》旨在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其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作用,并对IPO收费模式及地方政府奖励机制作出了重要调整。
根据《草案》,未来中介机构将不再以企业是否成功上市作为收费标准,而是依据实际工作量和服务质量收取费用。这一改变打破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收费与结果挂钩的惯例,有助于减少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的不当利益捆绑,促进中介机构更加独立地履行其尽职调查职责,从而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任何形式的奖励。此举意在纠正部分地方政府过度追求上市公司数量而忽视质量的现象,促使地方政府更加关注本地经济的实际发展和企业的长期健康运营,而非单纯依赖于短期的资本市场表现来衡量政绩。
对于拟IPO的企业来说,即使最终未能成功上市,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额中介费用。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尝试上市的成本风险,预计将使企业在决定是否启动IPO时更加谨慎。
随着中介机构收费模式的变化以及政府奖励机制的调整,预计A股市场上的IPO活动将会更加趋于理性和平稳,有利于构建一个更为健康稳定的资本市场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删去了对于违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罚条款,即不再处以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的处罚。但删除该条款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力度;相反,《草案》强调将通过对中介机构本身的严厉惩罚措施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草案》不仅体现了国家层面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通过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引导,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