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发现我爸面部青紫、呼吸困难的,医院维修氧气管道,医护人员竟然不知情。”父亲离世一年多了,陕西澄城的杨先生仍然无法释然,他想弄清死因,向卫健部门申请做医疗鉴定,因种种原因也没能如愿。
“给父亲的供氧中断,医护浑然不知”
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及一年多前的一幕,杨先生仍然难过的湿了眼眶。
杨先生父亲离世时58岁,还没到退休的年龄。事发是2023年10月26日下午。“那年10月22日,我爸因肺癌入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中医医院康复科,10月26日中午,吃完饭后,他在病床上休息,我和我妈陪着他。到下午3时50分左右,我看我爸面部发紫,呼吸困难,我赶紧凑上前询问情况,他很艰难地指了指氧气面罩,说没氧气了……”
2023年10月22日,杨先生父亲因肺癌入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中医医院康复科
杨先生说,他赶紧跑到护士站询问情况,护士问周围的同事,科室的医护们都不道咋回事。她们才开始打电话询问,问了一圈才知道,是院里在维修氧气管道。
杨先生跑到护士站询问情况,科室医护都不知道咋回事
“我妈急得抹眼泪,医护们四处找氧气瓶。”杨先生说,“最后是从救护车上拿来一个氧气瓶,但那个时候我爸的生命体征已经很弱了,正在被抢救。”杨先生红了眼眶,“中午的时候我妈还喂他吃了一碗米粥,那时他说话吃饭都很正常。”
死者杨某安的住院病历显示,其入院的中医诊断为肺癌,西医诊断为肺恶性肿瘤、脑继发恶性肿瘤、胸骨恶性肿瘤、肺部感染、腔隙性脑梗死。杨先生说,不可否认,父亲住院时的确重病缠身,但他不认为引发急救是因疾病,“他是因为缺氧引起的疾病复发。”
“6天后去封存病历,发现医生正改病历”
当晚,杨某安还是没被抢救回来。
6天后,也就是2023年11月1日下午,杨先生前往澄城县中医医院封存父亲的病历,“当时医生让我们等一会儿,我们在外面等了半个小时后还没见医生出来,便进了医生办公室,发现医生正在电脑上改我父亲的病历。”杨先生说,他凑到电脑跟前看,鼠标正停在父亲入院首日的病程记录上,她在记录中正在添加诊疗计划,有“给予吸氧、心电监护”这样的话,随行的人也拍下了视频。
在杨先生提供的视频中记者看到,一间医生办公室内,一名医生坐在电脑前,在杨某安的病历界面上,医生却说不是这个不是杨某安的名字。杨先生同行人员当下指出界面上的名字就是杨某安,询问医生在该界面上写病程记录的原因,医生只说,“有事你找我们领导说。”
虽然看到了医生正在改父亲的病历,杨先生也坦言看不懂,但就是觉得不对劲儿。为此,他将医生改病历的行为以及医院给患者断氧的行为一并反映给了卫生监督部门。
“断氧和改病历”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处理
2023年11月28日,澄城县卫生健康局就此立案调查。
该局工作人员在调查和询问中发现,2023年10月26日,杨某安在澄城县中医医院康复一科住院吸氧时,医院突然断氧6分钟左右,护士长紧急从救护车上取了氧气瓶为患者吸氧。患者于当晚10时30分左右出院,同年11月1日,患者家属与院方共同封存了患者杨某安的的纸质病历,未封存电子病历,主管医师在病历封存后,对未封存的电子病历进行了完善。同年11月27日,监督员在调查过程中见到封存的纸质病历完好无损,无拆封痕迹。
澄城县卫生健康局调查认为,澄城县中医医院康复一科未按要求配备应急氧气罐,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病历”)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对澄城县中医医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医院7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2万元。
2023年11月21日,澄城县卫健局向渭南市卫健委出具移送书
杨先生对此处罚不服,他认为,父亲的突然离世是医院的医护人员不负责任所致,属于医疗事故。遂提出申请做医疗鉴定,“让我没想到的是,渭南市卫健委组织专家直接出了份调查结果,说供氧中断7分钟,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让我们做医疗鉴定。”
各方回应
渭南市卫健委:断氧是管理上的漏洞,和诊疗行为无
杨先生提供了“关于不予受理医疗纠纷争议的函”,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这份出自于渭南市卫健委函介绍说,接到《澄城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杨某安医疗事故移送书》后,渭南市卫健委抽调医务、肿瘤、护理等专家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经调查,患者杨某安住院治疗后家属放弃继续治疗返家,于家中死亡。在整个过程中,患者杨某安于家中死亡,与澄城县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此纠纷不属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由澄城县卫生健康局受理。”
渭南市卫健委出具“关于不予受理医疗纠纷争议的函”
杨先生说,“当时我父亲已经没呼吸了,医院还是给挂了个吊瓶,让我们把人拉回家,说这样便于土葬。”杨先生疑惑,难道人死在医院才能做医疗鉴定吗?他要申请的是他父亲死亡的原因,究竟是因疾病发作死亡的,还是因为缺氧引起的疾病发作而死亡的,想弄个明白,为什么卫健委不同意?
同时,杨先生对于调查结论中被定性为供氧中断7分钟的时间也持怀疑态度:“当时我发现父亲异样时,他脸已经青紫,我去求助护士的时候,他们医护人员都是懵的,一个看一个,相互询问咋回事,然后才开始打电话了解情况,问完情况才又四处打听哪里有氧气瓶,等后来从救护车上取来氧气瓶时,咋都不止7分钟。”
就此,2024年11月8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渭南市卫健委医政科。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没同意做鉴定,跟人在哪里死亡没有关系,是经过专家组调查,认为患者的死亡和医院的氧气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不予受理。该工作人员进一步介绍说,但是医院在医疗的整个过程中,是存在瑕疵的,医院突然间的断氧,虽然不属于诊疗行为,但也是医院在管理上的漏洞,断氧只是管理上的漏洞,医院是有过错的。
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此次由卫健委组织专家作出的调查结果,不具有司法效力,这只是作为行政机构作出初步判断的依据。如果家属仍要作鉴定,可以走司法鉴定的路子,如果申请做医疗鉴定,理由还是因为断氧引起人死亡的话,仍然无法同意。
澄城县中医医院回应氧气中断时长
对于杨先生质疑的供氧中断的时间问题,2024年11月12日晚,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澄城县中医医院康复科相关负责人。他介绍说,供氧中断的时间,是从维修人员维修氧气和修复后输送氧气的时间计算的,当时氧气中断时,正好病人那个时段发病了,医生立即进行了抢救,当护士从急救车上取来氧气瓶时、氧气管道里也已输送上了氧气。
该负责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家属所说最后血氧饱和度仅有30%,是因为缺氧造成的,但在断氧的前两天,这个情况也出现过一次,他们当时把人抢救过来了。该负责人表示,病人本身就已经到了肿瘤终末期,当初入院就是姑息治疗,但他也不否认,他们在工作上存在疏漏,包括医院的氧气管道维修人员,在维修管道时没有按照医院氧气应急预案,充分通知临床备氧,而是自认为维修时间不长,影响不大,便擅自做主,停用全院供氧;包括医生补病历,也是由于那段时间科室患者太多的原因。他说,这是工作上的疏漏,因此事件,医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处理,他也背了处分。
“一边不让我做医疗鉴定,一边又说他们出的调查结果不具有司法效力。”2025年2月9日,杨先生说,他此前已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通过法院状告卫健委,讨回自己为父做医疗鉴定的权利。
律师说法
观点一:
断氧若不属诊疗内容,
那么相关人玩忽职守或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霄峰代理了此事,他作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认为渭南市卫健委拒绝患者家属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过于牵强,且涉嫌违法
刘霄峰介绍说,家属在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申请中清楚表明,请卫健部门处理医疗事故行政争议,而渭南市卫健委则通过自行组织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且出结果后拒绝受理,这直接剥夺了家属最基本的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
刘霄峰进一步解释:患者断氧后没有立即死亡,那么因何死亡,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可以有法医参与认定;而患者在断氧后数个小时的所有医疗处理中是否符合诊疗常规,这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的范围。
渭南市卫健委给出的答复是“断氧事故属于管理问题,不属诊疗内容”,以此由杜绝家属做医疗鉴定。依照卫健委的答复,在一所医院里,突然断氧这样的行为不属于诊疗内容的话,那么断氧就是医院医护不负责任的体现,是严重的玩忽职守,相关人员(可能是施工方、医院后勤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医护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断氧死亡,则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作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将所发现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就所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故上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瞒报也将产生法律责任。
观点二:
保障重症患者的供氧是不可或缺的诊疗环节
渭南市卫健委避重就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首先要厘清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医务人员,且主观上存在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方面的过失。二是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三是行为人的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病人死亡或伤残,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否则就不属于这一范畴。就本事件而言,患者的死亡是否由断氧直接造成的,目前尚不能盖棺定论。但是,跳出该案,可以肯定的是断氧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并非卫健委将断氧归咎于院方管理疏漏,因为在诊疗中对重症患者供氧并保障供氧正常是不可或缺的诊疗环节,属于医护人员的常规操作规范,也系其工作职责。即使医疗机构正在维修氧气管道,甚至突发状况氧气管道爆破等,作为医护人员也应当第一时间发觉断氧,并采取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也就是说,如果医护人员未及时发觉断氧,未采取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就证实医护人员诊疗失职,存在过失,即构成医疗事故。
赵良善认为,卫健委的回应,将断氧归咎于管理疏漏,进而将此事故定性为管理上的责任,针对医务人员对断氧是否有过失这一问题却避重就轻,甚至避而不谈。复盘整个事件,医务人员对断氧是否存在过失始终是绕不开的问题,不论氧气管道是否在维修中还是氧气管道突然损坏,医务人员未及时发觉断氧及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行为,都可视为医务人员存在过失。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文图 编辑 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