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过会超过1年半的公司提交注册。
近日,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华远”)递交招股书(注册稿),进入提交注册阶段。据贝多财经了解,浙江华远于2022年4月递交招股书,准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冲刺上市,浙江华远拟发行不超过9037.5万股股份,计划募资3亿元,将用于年产28500吨汽车特异型高强度紧固件项目。2023年3月27日,浙江华远上会并顺利通过,但一直未提交注册,直至2024年末才有所更新。
其中,上市委现场重点关注了浙江华远的成长性问题、财务规范性问题、股权收购问题、股东增资问题等。关于成长性问题,要求浙江华远说明发行人(即“浙江华远”)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以及针对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应对措施等。
关于财务规范性问题。上市委现场指出,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财务不规范情形,主要包括关联方资金拆借、个人卡交易、转贷和以现金形式支付分红款等。
对此,要求浙江华远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使用个人银行卡收付款项情况,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情形;说明发行人在账面存在大额银行存款的情况下仍通过转贷获取银行贷款的合理性等。
关于股权收购问题。2020年11月,浙江华远收购了浙江华悦的少数股东权益。其中,浙江华悦对转让方刘时权累计尚未清偿股东借款合计1809.92万元,全部由浙江华瓯代为清偿。对此,要求浙江华远说明浙江华悦对转让方刘时权借款的背景和原因等。
天眼查App信息显示,浙江华远成立于2002年1月,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前身为温州市亚特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的注册资本约3.6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姜肖斐,主要股东包括温州晨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据招股书,浙江华远是一家专注于定制化汽车系统连接件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为异型紧固件和座椅锁,应用于汽车车身底盘及动力系统、汽车安全系统、汽车智能电子系统、汽车内外饰系统等,包括汽车座椅、汽车传感器、新能源动力电池包等部位。
浙江华远在招股书中称,该公司已与下游主要汽车整车厂商及汽车零部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紧固件业务方面,该公司是大众中国、广汽本田、长安马自达、长城汽车等汽车整车厂商的一级供应商。
锁具业务方面,浙江华远是国内少数专注于汽车座椅锁的公司之一,通过李尔、安道拓、佛吉亚等一级供应商向林肯、凯迪拉克、广汽本田、上汽通用、长安福特、东风日产、长安马自达等汽车品牌供应产品。
此外,浙江华远作为二级供应商,间接进入了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广汽埃安、比亚迪、理想汽车等国内主要新能源汽车厂商的供应商体系,产品应用于蔚来ES6、蔚来ES8、蔚来ET7、广汽AION(埃安)系列、比亚迪王朝系列及海洋系列、理想ONE、理想L7等。
2021年、2022年、2023年度和2024年上半年,浙江华远的营收分别约为4.54亿元、4.91亿元、5.53亿元和2.87亿元,净利润分别约为2.00亿元(20009.66万元)、7681.97万元、8263.84万元和4163.83万元。
而早前招股书则显示,浙江华远2021年的净利润金额则为19993.56万元,和招股书(注册稿)存在“数据打架”的情形,且均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但未能给出数据变动的原因,财务规范性存疑。
另外,浙江华远的2022年的净利润约为7681.97万元,较2021年大幅下滑61.6%对,该公司归因于 2021 年度处置子公司并确认投资收益约1.63亿元,该投资收益为非经常性损益。但2023年,浙江华远的净利润约8263.84万元,仅较2022年微增7.6%。
贝多财经了解到,浙江华远的财务不规范行为问题也引起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第一轮问询函指出,浙江华远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以及资金拆借、个人卡交易(包括经营性项目和非经常性项目)、转贷、以现金形式支付分红款等财务不规范情形。
对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浙江华远结合报告期内财务不规范的主要内容,说明相关背景和原因、是否合法合规及整改情况,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另在上市委现场,也要求该公司继续说明相关情况。
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浙江华远分别转贷1500万元、1996万元和5601万元。浙江华远方面称,为满足贷款银行对受托支付的要求,发行人及部分控股子公司通过母子公司和供应商转贷集中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后,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分批逐步使用。
但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这意味着,浙江华远及相关方的转贷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