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众号消息,为持续提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透明度,便于行业及时了解登记备案最新情况,更好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协会根据市场需求不定期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以下简称《动态》)。本期《动态》根据近期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总结投资者不具备出资能力等典型问题,形成案例并配套分析说明对外发布。
案例:投资者大额认缴但出资能力不足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申请,机构投资者B公司对私募股权基金认缴10亿元、实缴1000万元,公司自身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已全额实缴,经审计净资产5000万元,投资者B公司主张其股东经审计净资产10亿元可以支持其实缴出资;机构投资者C公司对私募股权基金认缴4亿元、实缴400万元,经审计净资产1000万元,投资者C公司主张其已中标工程分包项目,项目未来收取的阶段性工程款收入可以作为后续实缴资金来源。
【案例分析】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备案指引第2号》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协会在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时,可以视情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本案例中,投资者B公司和投资者C公司存在实缴出资能力与认缴规模不匹配的情形,投资者B公司体现为机构投资者自身出资能力不足,依靠其股东注资,但基于法人财产独立性原则,股东已缴足注册资本,并无法律义务为其投资基金出资;投资者C公司体现为机构投资者自身出资能力不足,以或有收入而非已实现收入或即时可变现资产作为出资能力证明,无法认定其具备后续出资能力。协会依据《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退回备案申请,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继续补充提供投资者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整改,确定合理的私募基金规模,投资者具备充足出资能力后再提交备案申请。
【案例提示】私募基金投资者除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外,还应具备与其认缴规模匹配的实缴出资能力,可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合理确定私募基金规模,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的基础上强化对出资能力核查,确保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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