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抵债”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无一例外均被法院判定无效。从湖南益阳情侣因“以身相许抵5万元欠款”的纠纷,到多起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均传递出明确信号:人身权利不可作为债务履行的标的,此类约定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一、法律强制性规定:人身权利不可交易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替代性。
债务清偿的本质是财产性义务的履行,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存在本质差异。例如,在湖南益阳的案件中,贾某某与罗某约定“若结婚则5万元借款作为彩礼不用归还”,法院直接指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身份关系,不能作为金钱债务的履行方式。”这一判决明确划清了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界限。
二、公序良俗原则:挑战社会基本道德底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以身抵债”的约定,本质是将人身作为交易工具 ,直接冲击社会基本道德秩序。
以湖南益阳案为例,贾某某与罗某的约定看似“你情我愿”,但实则将婚姻关系异化为债务清偿的筹码,不仅贬低了人格尊严,更可能引发“金钱买婚姻”的负面社会效应。借条中约定的‘以身相许’抵偿债务的内容,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这一认定体现了司法对道德底线的坚守。

三、司法实践:从个案到类案的裁判逻辑
1、身份关系不可强制履行
在多起案件中,法院均明确指出,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如婚姻、抚养、赡养等)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必须基于双方真实自愿,不得通过债务关系强制缔结。例如,某案件中债务人承诺“以长期劳务抵债”,法院认为劳务合同与债务清偿是不同法律关系,债务人反悔后,债权人无权强制要求其履行劳务。
2、基础借贷事实不受影响
尽管“以身抵债”的约定无效,但法院会单独审查基础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湖南益阳案中,贾某某向罗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贾某某偿还借款。这一裁判逻辑表明:无效条款不影响合法债权的主张,但债权人不得通过非法约定扩大权利范围。
3、警惕“变相抵债”的违法性
实践中,部分债权人通过“债务加入”“担保”等形式变相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身抵债”。例如,某案件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妻子“以陪睡抵债”,法院认定该行为涉嫌强奸罪或强迫交易罪,同时宣告抵债协议无效。此类案例警示:任何以人身权利为代价的偿债方式,均可能触碰刑事犯罪红线。

四、法律启示:债务清偿的合法路径
对债权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债权,避免采取威胁、胁迫等非法手段。若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对债务人:若面临“以身抵债”的胁迫,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等),同时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抵债协议无效。若因胁迫签署协议,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
对社会:需警惕“债务异化”现象,防止人身权利被商品化。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传递出明确价值导向:在法治社会,没有任何债务值得以牺牲人格尊严为代价。
“以身抵债”的约定,看似是债务纠纷的“创新解决方案”,实则是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禁区。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应摒弃此类幻想,回归法律框架下的理性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