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现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旗下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A 类份额代码:860005,C 类份额代码:860030)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5 年9月 2 日)本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送达起止时间从2025 年9 月3日9:00起至 2025年 10月 8日17:00 止(纸质表决票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网络投票、录音电话投票及短信投票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5 年 10 月10日由本计划的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计划的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未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20,000.00元,合计30,000.00元由本计划财产承担。
管理人将自计票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二、备查文件
1、《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6、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7、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0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