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发布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由湖北省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母基金。根据《湖北省重构政府引导基金体系工作方案》《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创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产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省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简称《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欢迎符合条件的地方、机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省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的申请条件详见《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
二、申请途径
申请机构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关通知发布之日止在湖北省财政厅官网(https://czt.hubei.gov.cn)、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湖北省引导基金)、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简称中金资本)的微信公众号(中金资本CICCcapital)、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创投)官网(www.szvc.com.cn)、长江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长江产投)(https://www.yangtze-fund.com)下载《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及相关材料表格。
为保证申报工作衔接有序,本通知正式发布前受托管理机构2025年先行启动受理工作的,遴选结果需满足本通知相关要求。
三、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
(一)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湖北省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申请表
2.湖北省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设立方案
3.湖北省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合规性自查表
4.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身份证明,管理机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在管基金最近三年投资业绩相关材料(管理机构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投资业绩材料)
5.社会出资人出资承诺函、意向函、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6.承诺函
7.廉洁承诺书
(二)申请方式
申请采取递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完整性承担完全责任。纸质材料(2份),需加盖骑缝章,纸质材料报送至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7号宏城金都C座7楼)。
同时,请将盖章扫描版及word版的电子申请材料发至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的电子邮箱(fundapply@hubeifof.com)。
四、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轶
联系电话:18627710919
监督机构: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姚佳
联系电话:027-67818940
附件: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
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
一、功能定位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性母基金。根据《湖北省重构政府引导基金体系工作方案》《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创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产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目前省级层面正在系统构建财政国资金融协同、省市县联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创投+产投”政府引导基金体系,更加有力有效地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创业,全链条、全覆盖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湖北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本次遴选秉持内外兼顾、公开择优原则,创业投资更加注重政策导向,产业投资更加注重市场化运作,以加快基金落地投资和产业导入、生态培育为目标,旨在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创业投资类基金申报
遵循《湖北省政府创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将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楚天凤鸣科创母基金打造成为湖北省创业投资母基金,创新方式方法,聚焦“从0到1”“从1到2”阶段投资,与高校、地方等合作设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种子基金、区域性科创种子基金、重点行业领域科创种子基金,与市场化专业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投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领域,持续营造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
根据《湖北省楚天凤鸣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创业投资类基金(包括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申报由相关高校、地方、机构直接向楚天凤鸣科创母基金管理人(长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
三、产业投资类基金申报
(一)申报参股基金类型
1.重点领域基金
(1)机器人及人工智能产业基金,计划设立1支母基金,总规模100亿元,重点投向AI芯片、智能安全计算、智能软件、大数据等智能核心,执行器、锂电池等硬件集成,以及传感器、数据采集处理等控制系统,孕育孵化一批具有高成长性、战略性、先导性的科技型企业,抢滩布局未来产业新赛道。
(2)生命健康产业基金,计划设立1支母基金,总规模100亿元,主要投向创新药研发、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孵化培育重点企业做优做强,支持重大项目和相关联企业招引落户,助推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3)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计划设立规模100亿元的湖北省农业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向现代种业、农业微生物等农业领域,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及重点项目落地,推动我省由农业大省加速向农业强省转变。
(4)现代化工产业基金,计划设立规模30-50亿元的湖北省现代化工产业基金,重点投向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等高端化工领域,培育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现代化工产业集群。
(5)商业航天发展基金,计划设立规模20亿元的湖北省商业航天发展基金,主要投向航天运输系统、航天器制造、空间应用服务等重点领域,支持火箭卫星研发制造、空间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链发展,推动我省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商业航天创新发展高地。
(6)服务贸易基金,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支持,与省引导基金合作共同设立湖北省服务贸易子基金,主要投向数字贸易、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等领域,促进传统服务贸易企业向科技创新型企业转型升级。
(7)其他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联合省内外优质投资机构及产业资本等潜在出资方,重点围绕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量子科技、低空经济、新材料等领域设立基金,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
2.区域基金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区域联动战略部署,指导武汉都市圈母基金围绕科技创新领域及产业主赛道设立基金或开展项目投资,推动襄阳、宜昌、咸宁等市州设立区域母基金,立足地方产业特点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开展股权投资,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
3.其他市场化基金
争取全国社保基金和国家级基金支持。抢抓国家扩大股权投资试点机遇,联合国有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省属平台等设立AIC基金。加强与国有企业和产业资本(CVC)合作设立重点产业基金,推动设立并购基金、S基金。发挥受托管理机构资源导入功能,争取与优质境外资本合作设立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引入创新金融资源,重点支持工业母机、生物医药等产业项目建设。
加强财政金融联动国资同向发力,发挥前期已设立的产业母基金作用,围绕光电子信息、绿色低碳、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吸引外部优秀创投机构来鄂设立行业子基金,通过基金投资招引更多外部优质项目落地湖北,或对已投我省项目追加投资、扩大产能,加快培育我省经济增长新动能。
(二)管理机构运营资质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实缴规模),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及丰富的项目储备;
3.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优先考虑彼此之间有3年及以上合作经历的基金管理团队;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3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
5.在湖北省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稳定的管理团队常驻湖北办公;
6.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7.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8.对产业资源或本地资源优势显著的基金管理人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管理机构申请承诺
1.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同一实控人)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其中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参股基金规模的0.5%。
2.资金募集。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已经募集或已明确除省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外的所有资金且社会出资人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及出资意向函(有明确出资承诺函的基金管理人优先)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40%,剩余出资有明确的募资计划及时间。
3.参股基金方案应落实《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主要投资领域、管理费计提、收益分配和退出条件、风控措施、关联交易审核、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申请省引导基金增资的基金应同意省引导基金以平价增资、享有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并豁免罚息(如有)。
4.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5.优先考虑与符合以下条件的管理机构合作:
(1)管理机构或合作机构(如其他社会出资人)具有较强产业及国际化背景;
(2)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招引符合湖北省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产能(企业或项目)落地湖北;
(3)通过基金投资、增值服务等显著增强湖北省战略新兴产业薄弱环节;
(4)能有效提升湖北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质量。
(四)基金设立要求
1.组织形式:参股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伙制。
2.出资:在参股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出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应作第一大股东或合伙人。省内各级财政(含财政出资的省内各级引导基金)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省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总额占比原则上不超过80%。设立区域分母基金的,省引导基金出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25%,省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总额占比原则上不超过90%。
3.投资范围:参股子基金应投资于直投项目,确需设置项目基金等结构的,应确保省引导基金不重复承担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参股母基金可投资于直投项目及子基金,且应结合管理机构投资能力设定合适的直投比例,原则上直投比例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50%。
参股基金应结合自身定位明确投资方向。申请设立重点领域参股基金的,原则上应将不少于可投资金总额的70%投向该重点领域相关行业。
4.投资决策:参股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合同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省引导基金有权对参股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委派成员或特别观察员,在投资决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省引导基金相关文件及参股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时有权要求整改或终止该项决策。
5.投资限制:除根据既定专项任务政策目标情况设立的参股专项基金外,参股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参股基金总规模的20%,参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2)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3)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6.专注度要求: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应当对参股基金关键人进行锁定。未免疑义,国有企业体系内正常人事变动形成的调整不视为关键人变动,但关键人仍应由等效职位且满足投资管理能力的人员出任并告知全体合伙人。在参股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关键人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及投资范围的其他基金,不得作为相同领域基金的关键人。
7.资金托管:参股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定期提交托管报告。
8.信息披露: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参股基金信息外,还应在每季度初向省引导基金提交上季度参股基金运营和资金托管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省引导基金提交参股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参股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省引导基金报告;参股基金及其子基金应落实省引导基金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填报、更新基金数据信息。
(五)管理机构遴选程序
1.初审立项: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召开立项会,择优立项。
2.尽职调查:立项通过的,由受托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对管理机构及拟参股基金进行尽职调查。
3.投资决策:尽职调查结束后,由受托管理机构核实、审查尽职调查报告,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拟参股基金申报方案进行审议,最终确定省引导基金出资方案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4.社会公示:对投资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拟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5.签约出资: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拟参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环节,形成最终版本后按程序申请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
四、解释权
本办法由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来源:湖北省引导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