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6月6日收盘,澳弘电子(605058)报收于23.74元,下跌0.34%,换手率1.36%,成交量1.95万手,成交额4616.75万元。
当日关注点
6月6日,澳弘电子的资金流向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741.62万元;- 游资资金净流出256.58万元;- 散户资金净流入998.2万元。
公司公告汇总澳弘电子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6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130号)。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了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融资规模及效益测算:募投项目中建筑工程、场地装修、硬件设备、软件工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内容及测算依据,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年均营业收入66320万元,税前内部收益率13.77%,税前静态回收期7.39年。- 前次募集资金情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建设募集资金结余,变更后非资本性支出占比13.42%。- 公司业务与经营情况:2022至2024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12615.53万元、108244.86万元和129300.40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708.72万元、11443.98万元和12348.40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9.70%、21.66%和16.85%。公司货币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合理,最近一期增长主要因经营性资金增加及前期投资项目结束。存货规模波动与业务规模匹配,发出商品增长与业务规模一致。应收账款增加主要因收入增加,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58,000万元,用于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预计新增年产120万㎡单双面板和多层板生产能力。项目必要性在于优化PCB产能布局,满足海外客户需求,增强公司全球竞争力。公司现有主要客户如LG、光宝、台达等在海外布局生产基地,同行业上市公司也在泰国等东南亚地区扩展产能。公司现有产能利用率较高,2024年单面板产能利用率为83.13%,双面板/多层板为90.19%。截至2025年4月末,公司在手订单36.08万平方米,主要客户为长期合作的战略客户。公司已在香港、新加坡设立境外销售平台,具备境外项目运营及管理经验。泰国当地政策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已批准项目投资经营。公司已完成发改委备案、商务部门审批、外汇登记及泰国当地审批手续。项目预计年均营业收入66,320万元,税前内部收益率13.77%,税前静态回收期7.39年。公司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29,300.40万元,归母净利润12,348.40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16.85%。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分别为61,656.56万元、57,757.06万元和82,932.87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8,065.34万元、25,084.74万元和29,153.11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4,797.01万元、31,701.56万元和37,465.21万元。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已整改完毕,不构成发行障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主要内容包括:- 本次募投项目及境外项目管控风险:说明了募投项目的必要性、选择单双面板和多层板产品的主要考虑、新增产能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分析了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区别及联系,实施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评估了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措施的可行性;讨论了公司境外项目运营及管理经验和管控措施;分析了当地政策对募投项目的影响及境内外备案或审批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情况:解释了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了前次募投项目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其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其他:说明了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律所认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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