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1起一村民(仇某)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仇某作出罚款6633.36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11日,仁怀市医疗保障局向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来函,反映仇某涉嫌具有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16日,仇某在工地务工不小心左手被机器绞伤,现场人员石某立即送其到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因伤情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仇某谎瞒用本人的农村医保报销了6633.36元。
仇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633.36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