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刘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122,706,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3,042,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59,664,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37%。
2、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1人,代表股份2,178,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2,178,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卢勇律师、刘子菡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2,421,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3%;反对261,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1%;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89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914%;反对261,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22%;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4%。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2,440,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8%;反对265,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911,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637%;反对265,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0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三)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2,440,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9%;反对261,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911,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683%;反对261,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22%;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34,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1%;反对271,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905,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974%;反对271,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6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14,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6%;反对28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3%;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885,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726%;反对28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80%;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27,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27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89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485%;反对27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21%;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06,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2%;反对295,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7%;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877,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20%;反对295,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8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52,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4%;反对25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92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79%;反对25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6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11,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2%;反对275,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4%;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882,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370%;反对275,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03%;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44,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0%;反对261,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915,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73%;反对261,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6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卢勇律师、刘子菡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