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征求意见稿强化业绩考核,盈利比等指标,多处实现挂钩。整体定量考核中,要求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其中,高管层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基金经理等差异化考核,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50%。
征求意见稿要求,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在持基跟投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无权益产品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经理薪酬进行了调整,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胡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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