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0月24日收盘,信安世纪(688201)报收于14.01元,上涨0.65%,换手率4.41%,成交量13.33万手,成交额1.89亿元。
当日关注点
10月24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773.06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1048.46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2821.51万元。
公司公告汇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49,800.00万元,用于国产商用密码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化项目及数据要素流通与数据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化项目。募投项目研发投入合计27,711.50万元,其中资本化金额16,075.16万元。公司本次融资规模合理,效益测算谨慎,非资本性支出占比18.63%,符合监管要求。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下滑与行业趋势一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合理,商誉未计提减值。公司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满足发行条件,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安世纪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资不超过4.98亿元,投向国产商用密码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化、数据要素流通与数据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化项目。项目拟在武汉购置约8,500平方米办公场地,用于研发及运营。公司具备技术及人员储备,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协同性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前次募投效益未达预期主要因市场环境变化,本次项目目标市场更明确,可行性较高。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充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合理,商誉未减值。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占净资产比例为37.62%,不超50%。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就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该意见书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9月5日出具的审核问询函进行回复。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有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核查方式包括查阅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以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对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目的,不得他用。意见书由经办律师栾建海、刘玉新及负责人孔鑫签署,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公告编号:2025-042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公司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按要求对问询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审核并获得注册批准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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