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众号消息,为持续提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透明度,便于行业及时了解登记备案最新情况,更好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协会根据市场需求不定期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以下简称《动态》)。本期《动态》根据近期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总结管理人需具备持续展业能力等典型问题,形成案例并配套分析说明对外发布。
案例:长期未展业的管理人再展业应当持续符合登记要求
情形一:管理人长期未展业,不能持续满足登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A于2019年完成管理人登记,目前管理规模低于3000万元,近3年没有备案过新基金。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拟备案私募基金规模1000万元。AMBERS系统填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A员工6人,但仅能提供2名员工的社保缴纳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
情形二:管理人财务状况良好、人员充足稳定,具备持续展业能力,存在真实展业需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B于2019年完成管理人登记,目前管理规模低于3000万元,近3年没有备案过新基金,员工人数10人,财务报表中净资产2000万元。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B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拟备案私募基金实缴金额5000万元,并与拟投标的签订了投资意向协议。
【案例分析】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财务状况良好、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予以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本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A和私募基金管理人B均属于登记时间较早、在管规模较小、长期未展业机构。为核实管理人是否持续符合登记要求,协会要求其提供全体员工简历、劳动合同、近半年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流水、近一年公司账户银行流水等材料。经查,私募基金管理人A未给员工缴纳社保,专职员工少于5人,不具备持续展业能力,协会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A限期整改,后续根据整改情况办理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B财务状况良好,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满足基本经营要求,拟备案私募基金全额实缴,已确定首个拟投标的,存在真实展业需求,协会正常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案例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财务状况良好、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等要求,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协会对于长期未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严重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名下存在多家长期未展业机构、拟备案基金存在明显“保壳”特征的,从严审慎办理基金备案。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员工人数不足、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等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避免在提交基金备案后再进行整改,影响基金备案及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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