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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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06: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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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8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特将本基金相关情况及风险提示如下:

1 本基金基本信息

2 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5年8月23日。因2025年8月23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025年8月25日。故若截至2025年8月25日日终,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则将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进行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特此提示。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 为降低对投资者的影响,本基金自2025年8月4日起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赎回业务仍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正常办理。若出现上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2025年8月25日将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即2025年8月26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不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投、基金转换等业务,基金财产将在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3.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crsfund.com.cn)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19-0789)进行查询。

3.3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8日

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送出日期:2025年08月1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特有风险揭示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A

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C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具体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A

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C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1、市场风险;2、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3、管理风险;4、税收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存在各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均设置最短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6个月,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新发行的股票,可能在股票上市后一定时间内(即锁定期)不得直接卖出,从而产生无法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锁定期内二级市场价格低于持有成本等价格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7、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基金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等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其他风险”等风险揭示详见《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二)重要提示

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22日《关于准予华融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62号)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新国证基金官方网站[www.crsfund.com.cn][客服电话:400-819-0789]

1、《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3、《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重要提示

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原华融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4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8月23日正式生效。2022年12月9日本基金名称由华融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名为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均设置最短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6个月,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基金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等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定期评估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一般风险、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和“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投资、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事项,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8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基金:指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指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6个月后对应日(不含)(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在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

36、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37、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6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持有时间大于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62、流通受限基金: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上市交易的ETF、LOF等基金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流通受限基金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基金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7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涵宇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10,000,000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15659

联系人:李美玉

股权结构: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2名董事,4名独立董事。

张涵宇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金银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外汇管理处、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办公室业务管理科科长、营业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副处长、营业管理部外汇综合业务处副处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行副行长、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处长。现任国新资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谌重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金鼎证券(香港)北京代表处代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直销经理、市场营销部高级直销经理、市场营销部直销渠道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监、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战大为女士,董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专业法学硕士。曾在福建江夏学院(原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任团总支书记,在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稽查处任五级助手、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合规法律部员工、质量控制部债券托管总监(副总经理级)兼债券托管督导部(二级部)负责人、债券业务总部合规专员(副总经理级)、合规法律部投资银行业务合规管理负责人和助理总经理、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现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廉洁从业办公室)副总经理。

李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学博士,历任山东兖州矿务局会计,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理咨询公司顾问。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扬先生,独立董事,美国丹佛大学国际关系与国际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副处级干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执董办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兼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际部主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中国执董办副执行董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投委会委员、采购委员会主任委员、预算委员会委员,三峡南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诚信合规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观察员、融资委员会观察员。现退休。

史军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纺织工业部政策研究室干部、财务司干部、物资局干部,中国纺织原材料公司、广州技术贸易中心经理,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广州公司经理,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办公室和市场信息部经理,北京兴亚图商贸公司总经理,中博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服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正局级专职监事,中储粮集团公司外部董事。现退休。

李新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学专业经济学博士。历任北京市税务局朝阳分局助理经济师、专管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副总裁,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任教授、博导,渝农商金融租赁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

闫小青女士,监事,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高级审计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华融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和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三)高级管理人员

谌重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张勋民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财会处员工、副科级行员、正科级行员,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评审五处副处长,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分公司总经理、专职审议委员,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新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张鹏先生,督察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证监局机构一处主任科员、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副总经理级)。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赵天智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负责人,清华大学工学博士。历任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咨询顾问,毕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咨询经理,IBM研究院资深研究员,银联智策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负责人。

毕子男先生,首席投资官,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东北证券公司创新业务部总经理、金融与产业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研究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基金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范贵龙,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16年证券从业经验。2020年3月加入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FOF部(二级部)负责人。2022年8月23日起任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客户经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金融部研究员、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研究部研究员、资产管理二部投资经理助理、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国新国证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主任委员,6名委员。

毕子男先生,主任委员,简历同前。

张勋民先生,委员,简历同前。

张蕊女士,委员,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总部业务创新主管、创新业务组组长、投资经理。现任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新国证汇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公允先生,委员,清华大学管理学学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员工、运营部副总监、运作保障部总监、估值核算部总监。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纪检工作部)负责人。

桑劲乔先生,委员,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现任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国新国证荣赢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新国证鑫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洪磊先生,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员工、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汽车行业分析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大机械组组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新国证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卢滢宇先生,委员,美国密歇根大学理学硕士,历任世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分析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信用分析师、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新投资总部信评组组长、信评研究员。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研究员。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贾光华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校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副主任(副局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副部长级),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行长郝成先生,自2024年6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4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人事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国家开发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贾光华先生,1994年7月在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参加工作,2005年10月调入同业机构部(后更名为金融同业部)后,先后任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8年5月任金融同业部总经理,2025年1月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350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7164.75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合规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监督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涵宇

客服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59315693

网址:https://www.crsfund.com.cn

(2)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https://www.crsfund.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C栋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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