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7月18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9:15至2025年7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湖南白银31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光梅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34人,代表股份995,035,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4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81,746,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9人,代表股份13,28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0人,代表股份13,36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9人,代表股份13,28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7%。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光梅女士主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所表决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6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年7月4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的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1,71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5%;反对2,990,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5%;弃权328,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43,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651%;反对2,990,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791%;弃权328,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58%。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1,77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0%;反对2,95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弃权307,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9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715%;反对2,95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291%;弃权307,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9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1,75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2%;反对2,95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0%;弃权32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80,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412%;反对2,95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172%;弃权32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6%。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4,18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5%;反对710,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弃权140,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1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356%;反对710,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8%;弃权140,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6%。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4,187,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7%;反对726,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121,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1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98%;反对726,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05%;弃权121,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97%。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怡堃、向情情;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增加临时提案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