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市场主体合理融资需求,进一步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深交所试点开展公司债券续发行和资产支持证券扩募业务。
7月1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试点公司债券续发行和资产支持证券扩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为规范深交所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续发行和资产支持证券扩募业务活动,满足市场主体合理融资需求,进一步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深交所试点开展公司债券续发行和资产支持证券扩募业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通知》共十三条,在续发行定义、材料准备、发行上市流程、中介机构职责、做市机制衔接等方面作出安排,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指导。
《通知》指出,公司债券续发行,是指已在深交所上市挂牌的存量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进行增量发行并将增量发行债券与存量债券合并上市挂牌;资产支持证券扩募,是指计划管理人对在深交所挂牌的存量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扩募发行并且合并挂牌,扩募发行不涉及设立新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另外,合并上市挂牌后,存量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收益分配等发行条款和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等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安排原则上保持不变。公司债券发行人、计划管理人应当确保原持有人和新加入的持有人按照募集说明书、计划说明书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平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发行上市材料和流程方面,《通知》提到,发行人可以使用有效期内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文件或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文件向深交所申请发行备案,参与续发行业务;存量公司债券附有增信机制的,发行人应当在实施续发行前对增信机制的变更做出妥善安排,保障续发行后全体债券持有人享有同等权益。
其中,续发行可能导致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在申请发行备案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续发行事项,并在备案申请文件中披露审议结果,向深交所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文件、增信主体同意变更增信机制等相关文件。发行人计划十二个月内就同一存量公司债券实施多次续发行的,可以在首次续发行前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集中审议续发行计划,但应当针对全部续发行事项提前落实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变更安排。续发行可能对存量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权益产生其他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当在申请发行备案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召集持有人会议,并在备案申请文件中披露审议结果。
《通知》还提出,合并上市挂牌首日,续发行公司债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全称、起息日、付息日、到期日、面值、票面利率和特殊条款等基本信息,均应当与存量债券保持一致。公司债券续发行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不晚于发行文件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10:00前向本所提交募集说明书等发行备案文件。完成发行备案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按规定履行发行前、发行后的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组织发行。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以询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续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和确定方式。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有关规定使用续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最后,《通知》表示,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本次通知的规定,诚实守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相关业务规则和本次通知的,深交所可以依据规定对其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责编:叶舒筠
校对: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