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和欧盟对华关税存在显著差异。根据美国白宫5月12日发布的《修改对等关税税率以反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谈情况的行政令》,美方已于美东时间5月14日凌晨00:01撤销根据2025年4月8日第14259号行政令和2025年4月9日第14266号行政令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共计91%的关税,修改2025年4月2日第14257号行政令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34%的对等关税措施,其中24%的关税暂停加征90天,保留剩余10%的关税。2025年2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生物柴油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0.0%—35.6%的反倾销税,对税则号列1518项下的生物能源的原料不采取反规避和反倾销惩罚性关税,对于生物航煤不采取反倾销反规避征税,对于生物柴油和HVO采取10%—35.6%的反倾销关税。
在此背景下,中国生物柴油、生物柴油原料、HVO和生物航煤企业应充分利用欧盟和美国对华关税政策差异,实现稳中求进。
具体来说,就是要保持“两进两稳”。“两进”层面,一方面,要抓紧生物航煤出口和高质量低离子含量生物能源原料的适度出口。商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同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展生物航油“白名单”出口先行先试的批复》批准生物航油按照产能配额出口,并确定商品编码为27101911,开辟了生物航煤出口的直接通道。生物航煤产业要抓紧出口,在欧盟生物航煤尚未形成与我国对等竞争力之前,尽最大可能出口,争取在产业发展竞争中取胜。可以预见,欧盟生物航煤生产能力崛起后,大概率会出现类似欧盟对中国生物柴油的反规避反倾销局面,在这之前大约有3—5年的窗口期。另一方面,生物柴油和生物能源原料产业要积极融合,将全球高质量生物航煤原料掌握在自己手里。当前,国际上多家生物航煤技术公司向中国转让技术,并对金属离子、非金属离子含量提出很高要求,如氯离子不得超过7ppm,钠、钾、钙、镁、铁、锌等金属离子共计不得超过10ppm。这就要求生物柴油和生物能源原料产业共同努力。
“两稳”意味着HVO和生物柴油企业要稳住新加坡市场,同时逐步稳定欧盟市场。2024年1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取消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在我国HS1518项下的出口退税13%取消后,税负环境发生很大变化。2018年至2024年11月,HS1518项下的废弃油脂出口退税税率为13%,生物柴油出口退税税率为0。这意味着,5年内,生物柴油和废弃油脂的出口退税会有13%的差距。HS1518项下废弃油脂13%退税取消之后,实际上欧盟对华反倾销征税的0点回到26%,也就是说,26%将成为新的零基准点。换句话说,在10%—35.6%的反倾销征税区间,仅剩反倾销税率在26%—35.6%之间的企业有出口难度,其他企业出口综合税率已取得新平衡。在此背景下,生物柴油企业应积极与欧盟进口企业协商,争取恢复出口。
2023年4月,欧盟对华开展ISCC涉嫌造假调查、反规避调查和反倾销调查时,美国并未对中国生物柴油和生物航煤、HVO等进行相关调查,但我国生物柴油和生物航煤等企业并没有及时将出口方向从欧盟调整到美国,错过了一些发展机遇。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生物柴油和生物能源原料、废弃油脂出口总量并不大,共约500亿元人民币,极易被一些国际游资聚集“盯上”,从中渔利,进而导致价格不稳。2018—2024年,废弃油脂在HS1518项下存在出口退税,刺激一些生物柴油企业转产高质量低离子含量的废弃油脂。这也使得HS1518项下出口的废弃油脂,虽然税则号列没有变化,但离子含量大幅降低,在价格没有显著增长的情况下,外方购得了高质量极低离子含量的生物航煤原料。这种变化极大压缩了废弃油脂收集商的生存空间。目前,大量废弃油脂收集商高价进货,生存面临很大压力。
在此背景下,一方面,建议生物能源原料和生物能源产业融合发展,避免国际游资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建议生物能源原料和生物能源产业注意出口模式创新。传统的出口模式是中国生物能源出口到欧盟,卖给石油公司,石油公司经调和后,加注到车、船和飞机上。现在,这种模式要创新,B24生物船用燃料要从中国加注,实现生物能源在中国调和后加注到船与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转变,这样可以避免欧盟关税制裁。因此,建议大力发展B24生物船用燃料和生物航煤产业,绕开关税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中美、中欧之间的贸易与关税问题是动态平衡的,需要随时调整,尤其是美国近期频繁调整对华关税政策,我们应稳住阵脚、冷静观察、实事求是,将中美之间的生物能源贸易与经贸会谈、关税调整联动,趋利避害,稳健发展。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所客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