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数字人民币能否被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属于可供执行的数字化新型财产,执行法院可要求运营机构协助冻结,并将余额划拨至法院银行账户内。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数字人民币钱包,其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余额能否被强制执行?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执行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属于其可供执行的数字化新型财产。执行法院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财产报告、现场调查等途径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并通过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机构进行线下查询。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执行法院可依法要求运营机构协助冻结并将余额划拨至法院银行账户内。
案件简介:
1、某基金合伙企业因股权投资合同与丁某华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2022年11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丁某华支付某基金合伙企业回赎价款 500余万元。丁某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2023年7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判决生效后,丁某华未履行。某基金合伙企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2023年8月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并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协助冻结并划拨丁某华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该银行协助完成冻结并在升级系统后将丁某华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划拨至法院账户。
5、之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案件争议焦点:
数字人民币能否被强制执行?
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数字人民币是法定货币,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由指定运营机构(银行)负责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和流通服务,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予以冻结、划拨。
2、执行法院可要求相关支行营业网点协助冻结,并将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划拨至法院银行账户内。
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中,需前往数字人民币的十大运营机构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网商银行(支付宝)、微众银行(微信支付)的任一支行营业网点,逐一临柜查询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情况。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执行法院可依法要求相关支行营业网点协助冻结并将余额划拨至法院银行账户内。
综上所述,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数字人民币可以被强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银行将被执行人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划拨至法院账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基金合伙企业与丁某华执行实施案》[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执6666号],入库编号:2024-17-5-101-038。
实战指南:
1、本期入库案例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丁某华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但可能持有数字人民币钱包,于是通过线下银行网点逐一排查,最终在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划拨其数字人民币余额,最终案件顺利和解。数字人民币具备可查询、可冻结、可划拨特性,是央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具有与纸币同等效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银行存款”范畴。
2、在此,我们建议申请执行人,需特别关注被执行人是否持有数字人民币账户,可申请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数字人民币钱包开立情况,重点排查数字人民币的十大运营机构。需要注意的是,数字人民币和其他类型的虚拟货币存在区别,我国法律并不保护比特币一类的虚拟货币交易,且绝大部分虚拟货币平台设立在海外等原因,当前执行实操中难以实现对该类数字财产的直接强制划拨。如果虚拟货币无法执行的,其他财产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已无法返还虚拟货币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和被执行人协商,选择折价赔偿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若后续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就此另行起诉。
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π币,但在实际操作中认为该虚拟货币暂无法变现,故在其他财产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一:《陈京良、丰巧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702执2906号]
婺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裁定,通过笔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拆迁房(尚未分配)及π币(虚拟货币暂无法变现)。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京良、丰巧红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并扣划了8862.76元,本案由另案分配得14440.93元,合计23303.69元。扣除执行费6942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6361.69元,被执行人部分未履行。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裁定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29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2、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二:《程红与施玉莲其他所有权纠纷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2370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文件中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的相关账户转账1个比特币后,被告收到了提币信息的截屏并予以确认,结合在庭审中被告的自认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曾收取了原告1个比特币的事实。被告收取原告1个比特币后在公安机关书面承诺限期归还原告1个比特币,则被告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按约返还原告1个比特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