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财经》电鳗号 / 文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相继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采取了监管措施,原因是该公司在IPO保荐项目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市场对于券商保荐业务规范性和透明度的关注。
11月4日,上交所发布公告披露,2023年6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皜传感、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后发行人撤回申报文件,2024 年 6 月 4 日本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经查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明皜传感项目保荐人,李佳蔚、佀化昌作为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据悉,东方证券作为某公司的IPO保荐机构过程中对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上交所和深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东方证券出具了监管警示。
具体来说,上交所对东方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同时,深交所也对东方证券发出了监管关注函,要求其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这些措施表明,监管部门对于券商保荐业务的合规性要求越来越严格,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
此次事件对东方证券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也给其他券商敲响了警钟,提醒它们在开展保荐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总的来说,上交所对东方证券出具警示措施是对券商保荐业务规范性的一次重要提醒。在未来的工作中,各家券商都应该以此为鉴,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保荐质量,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电鳗财经》将继续关注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