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都证券公告了一项诉讼进展,涉及被信托公司起诉。
根据公告信息,国都证券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5万元,由五矿信托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回顾过往, 本案系因原告五矿信托投资的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0福晟01”)发行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晟集团”)未能按期兑付本息而引发的纠纷。
2020年6月,福晟集团非公开发行规模10亿元、期限2年的公司债券“20福晟01”,票面利率7.50%。原告五矿信托代表其管理的信托计划于2020年6月29日购入该债券4亿元。2022年6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议案,同意调整本息兑付安排,约定此展期不构成违约。2022年11月22日,福晟集团未能按展期协议支付利息。2023年2月,债券持有人会议宣布案涉债券加速到期,要求福晟集团立即清偿全部债券本金及全部未支付的利息。发行人福晟集团至今未履行兑付义务,导致本案诉讼。
2025年8月29日,国都证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诉讼一审程序告知书》,该院依法受理原告五矿信托与被告国都证券、许幼农、潘伟明、郭阳春、第三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方面,原告五矿信托请求判令四名被告就原告投资的“20福晟01”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四名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请求判令四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共计约4.75亿元,其中“20福晟01”债券宣布违约后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5年6月22日。
同时,请求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包括,国都证券作为案涉债券主承销商,在《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承诺“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未尽勤勉义务以致于未能发现巨额债务违约和重大诉讼,应当对五矿信托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26年5月,国都证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五矿信托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85万元,由五矿信托负担。随后,2026年5月,五矿信托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前述终审判决所指。
责编:熊菲
校对:王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