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19日消息,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通告,公开征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征收补偿费用估算时,包含各类补偿、补助、救助、奖励及工作经费和房屋拆除等费用。
征收住宅房屋,各类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若被征收人自愿将全部补偿费用以房票形式兑付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另行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0%以房票形式发放购房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可优先通过发放房票等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方式进行安置。
旧城区改造项目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承租人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补偿协议。达到一定的签约比例,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已签订的预补偿协议自动生效为正式补偿协议;未达到一定比例时,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先期签订的预补偿协议自动失效。签约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但不得低于总征收户数的80%。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暂停以下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附属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二)直管公房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改变公有房屋租赁户名;(三)变更、分割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四)新增、变更市场主体登记;(五)实施房屋装修;(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房屋被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设)和被处以拆除类处罚情形的,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