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文件——2026年3月
为加强香港作为全球领先资产及财富管理枢纽的竞争力,香港特区政府(“香港政府”)对基金、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和附带权益的优惠税制进行了检讨,并提出一系列拟议优化建议,以吸引更多基金及家族办公室在港落户。香港政府在2024年11月开始进行业界咨询,并在2026年3月2日于立法会提交讨论文件1(“立法会文件”),更清晰地提供整体政策方向及税制优化的细节。
总体而言,香港政府在2024年11月咨询文件中提出的统一基金免税制度、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税务宽减制度(“家控工具税制”)及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附带权益税制”)的拟议优化建议在立法会文件中均获保留,并进一步作厘清及细化。当中包括,统一基金免税制度下的税务申报责任及实质活动要求维持不变。
以下是立法会文件的主要更新摘要。相关立法草案预计将于2026年上半年公布。
1. 扩大“基金”的定义,使得特定“单一投资者基金”符合免税资格
具体来说,其涵盖:
- 以政府实体、中央银行或国际组织为其唯一投资者的基金
- 只有一个投资者的安排,且
2. “例外基金”无须由指明人士管理
主权财富基金、退休基金、捐款基金以及上述特定“单一投资者基金”(合称“例外基金”)无须由指明人士管理(即香港持牌基金经理)。
3. 扩大合资格投资的涵盖范围
合资格投资的涵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以涵盖贵金属以及特定大宗商品。
4. 针对私人公司投资保留现行的四项测试(并调整测试范围)
以下现行四项测试要求将继续适用,但调整四项测试的范围,使其适用私人公司及不属法团的实体中的股权投资/权益(而不包括债务投资):
- 香港不动产测试
- 以下任何一项测试:
5. 不论基金的拥有权份额,基金的特定目的实体均获全数免税
不论基金的拥有权份额,基金的特定目的实体均获全数免税,但须遵守适用于基金的同等防止迂回避税条文。
早前拟议建议的95%的基金拥有权份额的最低门槛规则已被移除。在防止迂回避税条文下,共同投资者须就其从特定目的实体的合资格投资中获取的利润份额缴纳利得税。
6. 针对特定行业的防止迂回避税条文
就基金从贷款中赚取的利润,对财务机构、保险公司,或经营放债业务或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人引入特定的防止迂回避税条文。门槛由咨询文件中建议的10%提升至立法会文件中提出的20%。
由于家控工具税制大致上以统一基金免税制度为蓝本,统一基金免税制度的拟议优化措施将适用于家控工具。
立法会文件主要提出一些细微修订,其中包含两项显著优化方案:
1. 将在统一基金免税制度下例外基金的非持牌基金经理涵盖为合资格人士
扩大“合资格人士”的定义,以涵盖在统一基金免税制度下例外基金的非持牌基金经理,从而使得附带权益税制与统一基金免税制度的优化一致。
2. 针对向个人投资公司支付具资格附带权益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除了取消具资格附带权益须“经合资格人士支付”的规定,税务豁免亦适用于个人投资公司代表合资格雇员收取附带权益的情况。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