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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海口2月5日电 (潘惠文、蒋成柳)2月5日,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进境商品时,只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即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里所指的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岛内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或居留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适时动态调整。
《通知》明确,指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
《通知》着重强调,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违反规定倒卖、代购、走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且纳入信用记录;个人、单位构成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或追究刑责;“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违规销售的,也将依法依规处理处罚。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