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义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tips:劳务派遣服务存在三个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雇佣关系;
2.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是用工关系;
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对比人力资源外包:
1.人力资源外包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
2.人力资源外包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既存在雇佣关系又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对比劳务外包:
1.劳务外包中的甲方与乙方是合同关系;
2.乙方与乙方的员工是雇佣关系。
3.甲方不直接管理乙方的员工。
通俗地说,劳务派遣甲方把派遣人员当成自己的员工来用(听从用工单位安排),劳务外包是为了完成一项特定的任务,用工单位不直接管理乙方的员工。
二、税目
劳务派遣:生产生活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发票分类编码简称:人力资源服务
三、税率
一般纳税人6%,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但允许一般纳税人差额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 3%,202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差额征税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一)扣除项目
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二)扣除凭证
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1.劳务派遣差额扣除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以下简称差额扣除凭证)。
2.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发票开具
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四)进项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差额扣除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案例
A劳务派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2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代付员工薪酬及服务费),代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合计 1200万元(已取得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凭证等合法有效扣除凭证。
解析:
(一)销项税额计算
可扣除项目:1200万元(代付员工薪酬及社保公积金等);
差额后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1200万元=800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 ÷ (1+6%)=754.72万元;
销项税额:754.72万元 × 6%=45.28万元
(二)申报表填写
A公司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填报差额扣除情况,并在主表按扣除后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三)发票开具
销售额栏填写 2000万元(含税总收入),“扣除额”栏填写 1200万元(代付工资福利等),发票分类编码简称:*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税额”栏填写 45.28万元(按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全部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扣除代付员工薪酬1200万元”。
(四)会计处理
1.收取劳务派遣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7924.5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075.47
2.支付员工薪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0
3.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为凭证,差额扣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679245.28
贷:主营业务成本 679245.28
根据财会〔2016〕22号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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