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称“本基金”),是指市政府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设立的、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重点投向胚胎期、萌芽期、种子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科创投资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投长期的投资理念,以“原始创新、源头创新、集成创新”为主要投资方向,支持科研团队就地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引导新兴产业集聚。第四条 本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运作方式,坚持市场化决策、专业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对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三)对损失核销事项进行审批,对超出基金投资限额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四)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遴选确定;
(五)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六)其他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登记;
(二)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
(三)管理团队稳定,管理业绩优良,具有3 名以上具备 3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 万元,经营管理的股权投资业绩规模不低于 2 亿元;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七)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八)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内部决策机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拟定各期单只基金的设立、变更、增(减)资、清算等方案并操作实施;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
(四)基金投资项目采取事后备案制,项目投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自主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投资实施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五)履行投后管理职责,通过定期收集企业报表、走访等方式监控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及核心风险,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并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并可使用基金费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其提供法务、财务、融资等增值服务;
(六)按照规定实施股权退出工作,适时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
(七)接受基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八)负责数据统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九)定期向市科技局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经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及市科技局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投资与立项第八条 本基金总规模为5000万元,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分期设立。市科技局先将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付给长春未来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再由长春未来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成立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第九条 本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光电信息、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新材料以及新能源、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现代农业、文创旅游及冰雪装备等行业发展。
第十条 本基金重点支持高校院所科研团队转化自有科技成果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如科技团队尚未设立企业,应在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六个月内完成设立。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长春市域内运营;
(二)企业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日期至基金项目申报之日,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
(三)科研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持有股权不低于30%;
(四)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一条 基金根据项目成熟度、先进性等分四档进行投资:10 万元(含)-20 万元(含)、20 万元-50 万元(含)、50 万元-70 万元(含)、70 万元以上,其中,70 万元以上项目的投资总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40%。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遴选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储备库,并对入库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市科技局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入库,高校院所或项目团队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申报项目入库。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投资决策。
(一)项目遴选。基金管理机构从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拟投资项目,或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投资申请。
(二)项目初筛。基金管理机构对从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储备库中择优挑选的项目或受理的企业申请的投资项目,依据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初步筛选。
(三)专家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所处行业,建立产业、行业、技术类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通过初步筛选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会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拟投资额度实施不同深度的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对于小额投资(70 万元以下)可采用更加简化尽调流程。
(五)投资审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对投资和退出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六)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意见,进行最终投资决策。
(七)投资备案。基金管理机构将拟投资的项目,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投资运作和损失核销
第十四条 本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为11 年,即8年投资期+3 年退出期。
第十五条 本基金投资项目形成的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鼓励和支持科研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科研团队回购股权的,按照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条件、价格、对象等执行。为支持早期科创项目落地转化,本基金可对作为创始股东的科研团队给予让利,具体如下:
本基金投资资金以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或股本)形式注入被投企业。在基金退出时,基金同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初始投资额作为转让对价,优先转让给创始股东。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确认评估,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可认定为损失:
(一)本基金投资企业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者被注销、吊销市场主体登记等,依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或者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等证明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认定为损失;
(二)本基金投资企业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本基金投资企业尚未清算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相关报告,对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四)本基金投资企业已资不抵债或者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五)本基金投资项目已超过基金存续期限无法退出出现的损失;
(六)本基金投资企业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十八条 损失核销应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单笔投资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由基金管理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管理机构形成详细的内部损失认定报告,并附具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证据,形成核销方案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共同对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资料及核销方案进行审定,形成核销决定;
(三)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核销决定实施损失核销;
(四)核销完成后,基金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条 本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对拟投资企业的可转债投资方式除外);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本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对基金管理机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90 分以上),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从所管理的基金资金中,提取基金实缴金额的 1%作为基金管理费,年度考核结果不为优秀的(90 分以下),酌情扣减当年管理费,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启动管理机构更换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个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直至取消资格等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收入。否则除收回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容错机制与尽职免责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基金总规模80%(含)的投资亏损。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采用整体评价原则对基金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因单个或若干个直投项目、单只或少数子基金投资的单个或若干个项目的亏损,以及单个项目年度阶段性绩效结果进行追究。本条所述的“投资亏损”,特指基金直接投资本金所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基金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支付托管费,以及为项目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运营活动而发生的合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尽职免责:
(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基金投资活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以及国资监管制度的要求,或者虽未明确规定但符合国家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
(二)符合产业政策支持方向。基金投资符合中央和省、市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支持方向和要求,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长春市“3 转、4 强、7 新”现代化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链发展需要;
(三)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并勤勉尽责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评估,并按照实际情况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积极贯彻上级部署。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
(五)因不可抗力未实现预期效益。积极服务国家、省、市相关发展战略,依法合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但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等不可抗力或市场失灵情况发生亏损或者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
(六)创新突破政策限制未达预期效果。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因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突破政策限制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且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七)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机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中饱私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个人或组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八)对于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基金行业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九)仅因个别项目造成亏损。根据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在依法依规运作财政投资基金过程中,基金整体运作良好或有较好预期收益,仅个别所投项目造成投资亏损。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2 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