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 月的武汉街头,一场虚拟货币交易沦为暴力劫案。买家汪强以购买泰达币为名,持刀威胁交易中间人邓刚,迫使被害人邓大伟转账 43785 个泰达币,价值近 30 万元。这场看似清晰的侵财案件,却在司法审理中引发激烈争议,一审认定敲诈勒索罪,二审经检察机关抗诉改判抢劫罪,刑期从四年八个月飙升至十一年六个月。这起案件的审理,为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提供了重要范本。
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罪名定性与涉案金额认定两大焦点。辩护人提出,邓刚对泰达币无保管权,汪强的暴力程度未达抢劫罪标准,且未套现的泰达币去向不明,仅应认定 17100 元既遂金额。但检察机关指出,邓刚受委托后拥有交易触发权,属于泰达币的实际控制人,汪强当场持刀威胁并当场获取财物,完全符合抢劫罪 “当场暴力、当场劫财” 的特征。
从法律层面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暴力胁迫的紧迫性与取财的当场性。汪强持刀威胁时,邓刚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且泰达币随指令即时转入指定账户,财物控制权当场转移,这与敲诈勒索罪 “将来性威胁、非即时取财” 的特征截然不同。同时,尽管我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但司法实践已明确其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泰达币的价值性、可控性使其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这一认定在多起司法案例中得到确认。
涉案金额的认定同样关键。汪强虽仅套现 2500 个泰达币,但从泰达币转入其指定账户起,抢劫罪既遂即已成立。正如司法实践所明确的,财产犯罪的既遂以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为标准,后续是否变现不影响既遂认定。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当日市场价格认定 29 万余元涉案金额,既符合 “被害人损失为主” 的认定原则,也彰显了对虚拟财产的全面保护。
这场泰达币劫案的司法进程,不仅厘清了虚拟货币犯罪的罪名边界与数额认定规则,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应对新型犯罪的专业能力。随着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日益增多,该案的终审判决明确了核心裁判标准: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暴力当场劫取虚拟货币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标准以财物转移控制为准。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让法律正义在数字时代不缺位、不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