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发布。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何漪)12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
《通知》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开展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通知》显示,境外机构投资者需委托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其中,开展通用回购前,需与委托的深交所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开展协议回购、三方回购前,需签署相应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参与三方回购前,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为防范市场风险,《通知》对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提出明确要求。交易参与人需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结算参与人需遵守相关规则,加强结算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