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马文博)目前,中国证监会起草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8日。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念从传统的事后追责向事中干预和预防性管理的深化,既回应了市场发展需求,也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更精准的制度遵循。
完善监管体系
办法共二十五条,包括监管措施的种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原则、实施监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特别程序要求、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明确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等。
监督管理措施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据悉,中国证监会2008年制定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8年试行办法),对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等作了规定。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监管措施在具体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2008年试行办法列举的监管措施类型也需要进行调整。
中国证监会表示,办法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明确监管措施的程序规定,进一步提高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规范化程度和依法治市水平。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付一夫对记者表示,办法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关键升级,既回应了市场发展新需求,也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更精准的制度遵循,积极意义深远。
高级经济师董鹏认为,办法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治理迈向更科学、专业和高效的阶段,体现出监管机构对市场风险的敏锐感知和主动作为,强化了市场的稳定性与透明度,其核心价值在于以制度保障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遏制违规操纵和违法交易的发生,提升市场的公平效率。
防范市场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出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认为,这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从“事后追责”向“事中干预”的转型。
根据办法,为确保特殊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置风险,在特定情形下,不立即采取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措施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者通过电子通信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受事先告知程序的限制;存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的,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不适用办法关于事先告知的规定。
“该机制能够有效应对突发的市场风险,迅速限制不规范行为的蔓延,保护投资者权益。”安光勇对记者表示,其意义在于提升监管反应速度,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预见性,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快速波动和跨市场风险传递加剧的背景下,能为监管机构提供灵活有效的风险防控手段。
此外,办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基金期货等经营机构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等方面实施监管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聘导师柏文喜对记者表示,近年来,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控失灵、管理混乱甚至发生“跑路”事件,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通过监管措施前置,可以有效遏制风险积累和传导。
增强投资者信心
“明确的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市场中的不公平行为,提升市场运行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安光勇认为,投资者信心的提升有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市场,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
付一夫表示,办法彰显执法规范化,通过明确程序要求、保障当事人权利,让监管执法“长牙带刺”且有章可循,既压实了经营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责任,也强化了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义务。监管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适用的灵活性,提升了执法精准度,能针对性打击各类市场乱象。办法落地后,将进一步划清市场行为边界,净化市场生态,增强投资者信心,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实现“放得活、管得住”的监管目标。
柏文喜表示,办法是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补充,标志着监管从“结果导向”向“过程监管”转型。其核心在于“早识别、早干预、早处置”,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但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实施的关键在于平衡好监管力度与市场活力之间的关系,做到“有为监管”而非“过度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