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通知,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制定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费天元)11月28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通知,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制定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下称《规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自2012年底中期协发布实施《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在不断探索服务实体经济多样化业务模式的同时,其人员队伍也逐渐发展壮大,目前已拥有从业人员近4000名,形成了一支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人才队伍。
但是近年来,由个别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道德失范等而引发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交易者利益,也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高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的合规意识、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有必要强化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明确人员任职条件、执业信息登记、违规失信信息报送、职业培训要求等。因此,中期协起草了《规则》,旨在实现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人员的监管全覆盖。
《规则》共六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执业要求、执业信息管理、公司管理责任、自律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人员任职条件。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应当符合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已经届满等任职条件。
二是明确相关人员专业能力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要求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衍生品交易、做市业务的相关人员取得行业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合格证。
三是明确人员执业登记、违规失信信息报送等事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为本公司人员进行执业、变更和离职登记,应当自人员违规失信信息形成或者知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四是强化自律管理职责。协会可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人员执行本规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依照自律规则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根据中期协安排:2026年1月1日《规则》施行后入职的人员,须符合《规则》相关人员要求规定;2026年1月1日《规则》施行前入职的人员,过渡期满,须符合《规则》相关人员要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