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建信上海金ETF”,基金代码:518860)、建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建信上证50ETF”,基金代码:510800)、建信上证智选科创板创新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建信上证智选科创板创新价值ETF”,基金代码:588910)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于2025年11月24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cb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95533)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1月24日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上交所ETF申购赎回清单版本
更新的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最新ETF申购赎回清单格式规则,自2025年11月24日起,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上交所ETF申购赎回清单进行版本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本次申购赎回清单版本更新的基金列表
二、更新情况说明
上交所ETF新版申购赎回清单调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原“申购上限”、“赎回上限”字段调整为“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字段,并新增“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字段;
(2)新增“申购赎回模式”字段、“挂牌市场”标识;
(3)调整“现金替代标志”字段描述,统一调整为“禁止现金替代”、“允许现金替代”、“必须现金替代”三类:
①若ETF采用实物申赎模式,对于沪市成份券,“允许现金替代”标志表示申购基金份额优先使用成份券,成份券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非沪市成份券,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券只能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并根据基金管理人代买卖情况与投资者交收退补款。
②若ETF采用现金申赎模式,“允许现金替代”标志表示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券只能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并根据基金管理人代买卖情况与投资者交收退补款。
具体更新内容详见上交所的相关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交所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具体内容以届时上交所实际公布的内容为准。
自2025年11月24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上述上交所ETF将采用新版申购赎回清单。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三、重要提示
(1)上述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上交所ETF申购赎回清单版本更新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ETF申购赎回清单以证券交易所实际公布的为准,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询。
投资人欲了解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人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1月24日
建信医疗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对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未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账户,不享受上述特定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2.1前端收费
建信医疗创新股票A
无。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建信医疗创新股票A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建信医疗创新股票C
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对于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算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金份额赎回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管理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在我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也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募集管理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即跨TA转换),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不可以互相转换,跨TA转换仅能通过建设银行和本公司直销渠道(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请参见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他法律文件和公告。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4)本公司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基金转换业务。具体信息可咨询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申购费率的说明
定投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对于在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期或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提交的定投业务申请,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实施的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2)办理时间
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到各销售机构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元,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
(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T+2工作日。为使您及时掌握定投申请的确认结果,请投资者在T+2工作日起到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
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后,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随时办理基金的赎回。如无另行公告,本业务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等同于正常的赎回业务。赎回时遵循“先进先出”规则。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 www.ccbfund.cn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4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45)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4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4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8)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0)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8)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9)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25年8月26日起,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等业务前,本公司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份额净值。
从2025年11月26日起,本公司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