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创始人
2025-11-13 12: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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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青浦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青浦产业基金”),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10号)、《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办发〔2025〕19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青浦产业基金,是指由青浦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青浦产业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青浦区“3+3+3”千百亿产业集群,特别是以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青浦区重点产业,促进相关产业集聚落地,推动构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产业生态,持续提升区域产业发展能级和水平。

第三条青浦产业基金采取监督、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青浦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从投资布局、投资策略和计划、基金制度、年度考核等方面加强支持和赋能。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会”),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独立、专业评审。青浦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委托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规模调整

第四条青浦产业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资金;

(二)各级政府资金;

(三)其他资金。

出资情况可视青浦产业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批到位。

第五条青浦产业基金存续期限10年,其中投资期为5年,退出期为5年,经投委会同意可适度延长。调整基金认缴规模由投委会办公室报区政府决策。

第三章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投委会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和青浦投控集团主要领导任投委会委员。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的结果,对青浦产业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形成意向。

第七条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投委会会议;

(二)向区政府汇报有关事项;

(三)根据投委会会议精神及区政府相关要求形成决议;

(四)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开展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监督并出具监督报告;

(五)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青浦产业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专家和产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投资专家和产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青浦产业基金日常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初步筛选项目合作方;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进行投资决策和执行青浦产业基金投委会决议;

(四)具体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财产份额或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根据需要向参股的子基金派驻代表,通过派驻代表监督所出资子基金的重大决策及投资方向,但不参与日常管理;

(六)青浦产业基金建立专用账户,进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青浦产业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七)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条基金投资期管理费以实缴出资金额为计提基数,退出期以未退出原始投资成本为计提基数并适当降低管理费计提标准,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四章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一条青浦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青浦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子基金、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方式。

(一)可参股投资子基金,但一般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二)可跟随市场化基金投资产业项目;

(三)可直接投资产业项目;

(四)可进行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或经投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青浦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操作程序:

(一)初步筛选:基金管理机构对有合作意向的子基金进行初步接洽,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经过初步筛选后符合条件的子基金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形成拟合作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参股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子基金提出的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征询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2/3以上通过的子基金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投委会办公室报告,由投委会办公室牵头征询投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并形成拟参股投资子基金的征询意见。

(五)形成意向:投委会办公室将征询意见汇总后报投委会,由投委会主任召集投委会成员单位会议,2/3以上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形成投资意向。

(六)具体实施: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意向形成投资决策,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青浦产业基金跟进投资的操作程序:

(一)项目征集:各街镇、委办局、区属企业积极与子基金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找子基金(拟)投资的产业项目的跟投机会。各街镇、委办局、区属企业根据子基金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有意向的产业项目提出投资建议。基金管理机构对相关投资建议进行汇总。

(二)专家评审:青浦产业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2/3以上通过的产业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投委会办公室汇报,由投委会办公室牵头征询投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并形成拟跟投子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的征询意见。

(四)形成意向:投委会办公室将征询意见汇总后报投委会,由投委会主任召集投委会成员单位会议,2/3以上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形成投资意向。

(五)具体实施: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意向形成投资决策,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青浦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操作程序:

(一)申请认定:项目拟落地(所在)园区(镇/区属公司)经综合研判,认为符合直投项目条件的,向产业部门提交《青浦区直投项目认定申请函》。

(二)推荐投资:产业部门召集拟落地(所在)园区(镇/区属公司)、基金管理机构、企业落地涉及的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行业专家进行讨论,形成《青浦区直投项目投资推荐书》(具体内容参考附件)。

(三)项目立项、尽调及专家评审: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前述项目推荐书后,应及时按照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以专业化、市场化的要求组织开展投资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并将项目投资方案提交至基金投委会办公室。

(四)征询意见:青浦产业基金投委会办公室牵头征询基金投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形成投资直投项目的征询意见。

(五)形成意向:青浦产业基金投委会办公室将征询意见汇总后报投委会,由投委会主任召集投委会成员单位会议,2/3以上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形成投资意向。

(六)具体实施: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意向形成投资决策,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青浦产业基金的退出:

(一)青浦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青浦产业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青浦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财产份额,在子基金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并向投委会办公室报告退出事项。

第十七条青浦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循环投资。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项目退出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分配退出资金。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青浦产业基金在所参股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青浦产业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经投委会同意的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青浦产业基金跟进投资一般应按照“同进同出”的原则与领投方以相同投资条款共同投资,出资时间应不早于其他投资机构,且跟进投资金额应不超过领投方实际出资金额。领投方需为已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条青浦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及跟进投资产业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经投委会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托管银行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最近三年内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体负责青浦产业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青浦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投资方式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青浦产业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青浦产业基金运行安全。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范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基金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十四条青浦产业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同时对所出资的子基金可以设定一票否决权,在所出资的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次年起半年内形成上一年度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至基金投委会办公室和各出资人。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向区政府汇报基金总体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需每年底形成下一年度基金的年度计划,明确基金年度资金规模、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报送投委会办公室;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营、产生大额投资损失、潜在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等进行跟踪管理,每半年形成报告报送投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财政部门和投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基金情况。尽职免责相关工作按照《青浦区区管国有企业基金投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要求,青浦产业基金须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青浦产业基金及其高管人员应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投委会办公室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投委会办公室应按照基金设立方案明确的政策目标,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基金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对于重大战略性项目,突出项目的战略定位和社会效益。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第二十八条青浦产业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9日。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市有关政策执行。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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