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一调整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实施。
今日(11月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连发两条公告,涉及停止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以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公告称,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同时,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在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此前,美国方面已表示,自2025年11月10日起,美国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20%所谓“芬太尼关税”税率,下调10个百分点。同时,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24%对等关税,将继续暂停一年。
本次中美停止实施部分双边加征关税,有利于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造福两国人民,促进世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