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投资者经人介绍委托某交易员投资usdt理财,投资者将资金打给交易员,交易员自己开户进行交易。双方约定保本。后来平台倒闭,投资者起诉交易员,要求交易员返还本金。
法院认为::投资者委托交易员投资的数字藏品USDT(又称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非由法定发行机构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流通性的货币属性,上述非法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已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所明令禁止。非法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类行为及其此后延伸的买卖行为应予禁止。由于本案买卖标的为非法的数字代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双方就购买虚拟货币理财产品而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
委托人投资者对于非法代币的交易风险及危害均应当知晓,双方对于案涉合同无效的后果负有同等过错,投资者不能将其参与非法代币交易所产生的损失仅归责于交易员一方,对投资者要求交易员全额承担其本金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双方过错,判决交易员承担50%为宜。
风险提示:各案有别,篇幅所限不能全部展示,内容仅供参考。个案以付费律师意见为准,具体v本文作者后拼音。
本文作者:xasong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