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5号),同意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375,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3,75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7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9,255,896.2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7月25日出具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3)0028号)。
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议案》,拟将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节余(剩余)资金共计35,719.82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账户余额为准)用途变更为建设年产240万吨氧化铝项目,通过向防城港中丝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港公司”)实缴出资的方式进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公司防城港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
公司、防城港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于近日与保荐机构、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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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丝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1651010015003032449/451060200015003068611,截至2025年 6月 24 日/2025年8月14日,专户余额为357,612,168.73/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公司控股公司防城港中丝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缴出资,实缴出资后由防城港公司用于建设“广西防城港港口生态铝产业链项目年产240万吨氧化铝及配套工程”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需按照募集说明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执行。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花福秀、孟繁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9日
● 报备文件
1、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防城港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