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公布京汇罚〔2025〕29号行政处罚,对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罚款7.00万元。
处罚显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天眼查资料显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8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800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闻聪。
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招投标项目1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2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3个。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