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根据江苏证监局发布的公告,苏州融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在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被发现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苏州融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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