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57岁男子李某去年在道路上打扫卫生时晕倒。经120急救送往南阳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重度中暑,热射病、急性呼吸衰竭、脑损伤,住院27天。
因南阳某发展公司在几个月前为李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保险金42700元。
该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7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上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夏天高温下的城市 图据图虫创意
57岁男子道路上打扫卫生
因重度中暑晕倒入院治疗27天
判决书显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8月14日,出生于1967年的河南男子李某在道路上打扫卫生时晕倒。同日,经120急救送往南阳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重度中暑,热射病;急性呼吸衰竭;脑损伤。住院至2024年9月9日出院,住院27天,出院诊断为:热射病;急性呼吸衰竭;脑损伤;肺部感染;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低钠血症低钾血症;肺大泡;多发性脑梗死;低蛋白血症;血小板减少症;白细胞减低。
李某支出门诊费858.05元、住院费60872.24元、外购药1363.2元。出院后,李某于2024年9月18日复查支出门诊费336.53元,于2024年10月6日复查支出西药费56.83元。上述共计63486.85元。
所幸的是,李某有意外伤害保险。判决书显示,南阳某发展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在某保险南阳支公司处投保华平A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份,被保险人数为73人。2024年4月9日,某保险南阳支公司出具批单,增加李某为被保险人,自2024年4月9日生效,保险期间一年。
该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身故保额为50万元;意外伤害残疾保额为4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0份,每份日津贴额为10元;意外伤害医疗4万元,经社保免赔100元,赔付85%,未经社保免赔100元,赔付80%,对于该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公费医疗外、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否认热射病属于意外伤害
法院判决:属于!赔4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保险公司认为,热射病不属于意外伤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因高度中暑住院治疗,根据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热射病是指因高温引起的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神经器官受损,是由外界高温引起的,属于外来因素。其特点为发病急、病情进展快,其发病具有突发性。且热射病由外界高温、高湿环境引起,造成的是人体物理性损伤,非患病人本意能够控制亦非本人自发性或陈旧性疾病引起。综上,热射病符合导致李某住院治疗属于意外,构成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某保险南阳支公司辩称其因病住院不属于意外伤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主张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某发展公司承担的问题。根据李某在起诉书及庭审中的陈述,其在执行道路清扫工作时高温中暑晕倒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主张某发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与某发展公司之间形成的系劳动关系,现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未经认定,故对该部分,一审法院暂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保险金42700元。
一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0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图据中国天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