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投资者,某天在商场遇到推销人员,给其介绍期货理财项目,主要的交易标的是期货,可以以小博大,提高资金利用率,获得不错的收益。原告听了之后,觉得不错,就和被告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期限是12个月,本金是50万,当天打进了被告公司账户。但是,期货代客理财合同到期后,投资并不顺利,亏损了40多万。
原告就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不同意,所以原告就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投资公司签订的期货理财委托协议书,但是期货理财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且违反国家对期货理财的强制性资质规定,认定涉案理财委托协议无效,要求被告投资公司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50万元款项。
最后投资者顺利取回了自己的投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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