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换换 王蔓蕾)7月13日,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以下简称《预先审阅指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正式申报科创板IPO前向上交所申请对其申报文件开展预先审阅。
《预先审阅指引》明确了适用情形,即“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的科技型企业,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申请预先审阅。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业务规则制定修订情况答记者问时表示,本次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是充分参考境外市场经验,进一步提升上交所预沟通服务质效乃至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整体质效的重要创新。为切实把好事办好,上交所认真听取市场意见建议,将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做好预先审阅机制与现行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机制的衔接。
一是准确把握适用情形。《科创板意见》和《预先审阅指引》规定了科技型企业申请预先审阅的要求,突出“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确有必要”。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时,需要充分说明申请的必要性;上交所将严格按照规则规定,对发行人的申请进行把关。需要说明的是,预先审阅机制建立后,现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咨询沟通机制将继续发挥作用。发行人对能否适用预先审阅有疑问的,可以在提交预先审阅申请前向上交所咨询沟通。
二是推动提高申请文件质量。预先审阅是上交所参照审核要求,在企业申报前对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把关的服务。为了协同发力、共同提高预先审阅工作质量,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规定,高质量准备和提交预先审阅申请文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需要强调的是,发行人和保荐人提交预先审阅申请文件前,也需要参照IPO正式申报的要求,履行保荐人质控、内核会议等内部程序,取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辅导验收文件,财务数据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三是规范预先审阅程序。上交所将严格参照正式审核程序开展审阅工作,向发行人和保荐人反馈审阅意见。上交所的审阅意见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通过预先审阅的科技型企业正式提交IPO申报的,上交所将落实《科创板意见》的要求加快推进审核程序。
四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预先审阅期间,相关申请文件、预先审阅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发行人正式申报受理当日,需在上交所网站披露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文件,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相关文件需与招股说明书等保持一致,更新至最新的财报基准日。如果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的,发行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豁免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