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王某为了兼职整一些 外快,在上线的的安排和指示下,曾前往多地收取被诈骗资金并帮助转移。2024年12月份,小伙驾驶借来的车辆来到信阳某地收取诈骗资金,被信阳GA机关抓获后拘留在信阳某县看守所,并将小伙借来的车辆认定为作案工具暂时扣押。
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成功办理取保。案件移送jcy后,jcy认为小伙王某涉案金额较大且次数较多,不宜适用缓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期间,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辩护人,我们认为王某涉案金额虽然超过10万,但是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并非指挥、策划者,而是受他人指挥,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其能够积极退赔争取谅解,且家庭困难,建议适用缓刑。另外,被扣押的车辆并非王某所有,且并非专门用于实施犯罪活动,不属于作案工具应当返还。一审判决最终采纳了我们作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最终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