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虚拟币犯罪(四)虚拟币、空气币诈骗的犯罪风险、量刑标准。
创始人
2025-04-16 23: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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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犯罪(四)利用虚拟币诈骗犯罪的风险、分类、量刑标准。

禁止转载复制。

一、虚拟币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分类。

根据我们经常遇到的案件统计分析,张洪强律师将虚拟币诈骗案件分为以下四类:

1、骗币型诈骗。以各种方式骗取、盗取对方的虚拟货币。

2、收赃型诈骗。在做虚拟币商家时,收到的钱是诈骗的黑钱,被认定为赃款。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关于此类情况涉嫌犯罪的风险以及化解等我已经详细说过。

3、资金盘、空气币型诈骗。这类诈骗形式最为常见,主要是发行没有价值的空气币山寨币、搭建虚假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或APP,通过直播间、股票V信群等各种渠道诱导投资者在虚假黑平台进行投资,先让投资者盈利赚到甜头诱导入金、喊单、锁仓、不让出金、后台操纵等方式让客户亏损。

4、虚拟币交易所套路诈骗。开发、搭建、运营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APP、交易所,为他人虚拟币交易提供各类技术支持和其他服务涉嫌诈骗罪的高风险行为。

①交易所联合项目方上架各种各样的模式币、传销币,并参与这些币的拉盘控盘砸盘,然后从中获利。

②交易所以各种各样的名义来套路投资者,在参与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台通过高买低卖,高频交易等恶意操作程序侵占参与者财产。

③平台常通过宕机、拔网线、冻结资产等手段使交易突然停滞,参与杠杆交易的参与者因无法主动平仓引发爆仓而损失惨重。

④在虚拟货币量化交易中管理人通过修改量化交易系统软件数据,恶意造成滑点甚至操纵行情并隐瞒事实,最终导致投资者亏损。

二、涉嫌虚拟币诈骗犯罪的高风险主体:

1、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私钥助记词盗取骗取虚拟币的人员。

2、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

3、发币项目方的工作人员。包括编写白皮书的人员、相关技术人员、参与人员。

4、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空气币等提供宣传、引流、推广,拉人到虚假APP注册开户投资的人员。组建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QQ群、微信群等,为他人数字货币交易提供各类技术支持和其他服务,如微信吸粉、直播引流。

5、专门制作、销售、维护交易软件APP的公司人员。

6、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为虚假平台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提供DNS、CDN等技术服务的公司的工作人员。

7、从事虚拟币交易的各类商家散户。包括在火币、币安等注册的商户和从事OTC的散户。

三、虚拟币诈骗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很多币圈的朋友以及家属给我打电话咨询,说一个大约的数额,就问我判几年,这个问题真的没法回答。

首先:被抓不一定最终被判刑。

虚拟币犯罪属于新型网络犯罪,存在法律漏洞和监管空白。网络的虚拟性、数字货币的匿名性、电子证据的取证难以及易毁灭性、涉案人员的反侦查能力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导致虚拟币诈骗案件很难完全查清事实,即使有初步的证据线索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抓获,最终也不一定能查清犯罪事实。

虚拟币犯罪在立案、侦查取证、审查逮捕、起诉、审判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包括刑事管辖、立案条件和标准、证据的调取、收集、固定、证据的采信等,由于相关程序性规定的不完善,办案人员缺乏经验,程序违法事项时有发生,甚至一些费劲周折获取的证据,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在PCE、RTC虚拟币诈骗案中,杨某被抓获后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公诉处理。案号: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42号。

在CTH、Y2数字货币诈骗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虚拟币诈骗,于2019年8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在关押7个月后,检察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释放。案号:深福检刑不诉〔2020〕53号。

还有张某控制百库币价格一案,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公诉,案号: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其次:诈骗罪名不一定成立,此类犯罪定性上经常存在争议。

常见的争议罪名有: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传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违法犯罪。

在刘某、孟某数字货币诈骗中,检察院认为刘某、孟某二人构成诈骗罪,要求判刑6年,但一审法院认为诈骗罪不成立,将罪名改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刘某三年十个月,案号:(2019)浙03刑终1117号。

梁某网络诈骗罪,检察院由诈骗罪改为非法经营罪。案号:岱岳检公刑诉(2019)114号。

刘某案件中,刘某最终被认定帮信罪,判决一年三个月。案号:(2019)闽0102刑初911号

再次、指控的诈骗金额不一定最终成立。

网络诈骗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很多案件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诈骗了多少数额,除了这些查不清的黑数以外,那些公安机关自认为查清的数额,到了法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证据不足不被采纳,例如我曾经处理过的李某等人资金盘诈骗案,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是两千余万,但最终因比特币流向无法查清,法院只认定诈骗金额700余万,案号:案号:莱检公刑诉(2018)585号。还有浙江一起案件,公安机关认定诈骗金额1.9亿,最终检察院公诉时只认定1.2亿左右,足足降低了7千万,案号(2017)浙02刑初134号。

此外,还有主从犯的问题,犯罪其他情节的问题,是否自首是否退赃是否得到谅解等问题,都会影响到刑期多少。

所以很多人在一开始就找我咨询问虚拟币诈骗判几年,这个问题真是没法准确的回答。

这里,我就先说一下涉嫌虚拟币诈骗犯罪的怎么判刑判几年的量刑标准。

数额只是虚拟币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认为的数额。网络诈骗犯罪有一个特点就是犯罪黑数大,金额难以查清。

具体标准如下:

①虚拟币诈骗犯罪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②虚拟币诈骗犯罪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③虚拟币诈骗犯罪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作者:张洪强律师。张洪强律师虚拟货币类犯罪办案经验总结,禁止转载复制,需要交流的可以私信或搜索张洪强律师联系。

虚拟币犯罪专题研究-——张洪强律师

虚拟币犯罪(一)发行、销售、交易数字货币的刑事犯罪风险

虚拟币犯罪(二)发行虚拟币要从价值认定上化解诈骗、传销、集资犯罪风险

虚拟币犯罪(三)发行虚拟币要从运作模式、交易规则上化解诈骗、传销、非法集资风险。

虚拟币犯罪(四)利用虚拟币诈骗犯罪的风险、分类、量刑标准。

虚拟币犯罪(五)发行、交易虚拟币如何从证据上争取无罪。

虚拟币犯罪(六)买卖U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如何争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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