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关爱,互相扶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方有难时,夫妻关系往往面临较大的考验。
丁某与陈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二人生活甜蜜。但好景不长,当两人面对家庭琐事时,矛盾开始出现。
2012年8月的一天,夫妻俩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丈夫陈某负气出门,妻子丁某一人在家情绪激动,从自家5楼窗台一跃跳下,坠地造成伤残。经鉴定,丁某属伤残二级,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形成完全性护理依赖,依赖程度达一级。
丁某生活不能自理后,陈某避之不及,不仅将丁某送回其父母家,还很少过问,把照顾妻子的责任全部推给年过七旬的岳父、岳母。更明确表示拒绝接丁某回家,也没有为丁某康复治疗支付费用。
陈某的做法实在令丁某寒心。于是,丁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他向其支付生活费。
此案涉及夫妻之间的扶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案件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丁某认为,在自己既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陈某作为丈夫应依法承担扶养义务,保障她的正常生活。
陈某则辩称,夫妻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丁某生病期间没有和自己共同居住,对自己、对家庭都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丁某也应向他支付生活费。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妻子的生活费。
那么,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有哪些?
法官解释,此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和精神上相互慰藉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权利也是责任,任何一方都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自2013年3月被告陈某将原告丁某送回其父母家中后,双方即处于分居状态,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均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但丁某受伤后,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有完全性护理依赖,她既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陈某作为其丈夫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维持,丁某要求陈某支付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陈某身体健康,有完全劳动能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一方”,他要求妻子丁某承担扶养义务,于法无据,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陈某给付丁某生活费和护理费共54000余元。
法官提醒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逃避自己的责任。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