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郝心欣“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其中一宗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被告人阿松(化名)在广州市黄埔区经营一家制售汤面、小炒等食品的餐饮店。从2023年开始,为了提高瘦肉的口感以增加销量,阿松多次从网上购买硼砂用以腌制猪瘦肉,后将猪瘦肉加入到炒菜、汤粉给顾客食用。
2024年9月10日,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阿松餐饮店后厨查获新鲜猪肉2.83公斤,以及还未使用的硼砂535克。经检验,查获的猪肉中检出硼酸成分,含量为3.95×10³mg/kg。案发后,阿松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松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阿松归案后坦白交代、积极退赃、认罪认罚,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南都记者了解到,硼砂,是一种含硼矿物及其硼化物品,如连续摄入会引起食品的非食欲减退,抵制营养素的吸收;长期过量摄入还会产生积蓄性中毒,导致身体器官受损。
硼砂因危害人体健康,已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硼砂属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官提醒,食品生产者应遵纪守法,在制售食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勿利欲熏心,在食物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违法添加剂,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消费者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发现任何食品不法经营行为,可及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