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剑敏
北京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第11届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法律专委会委员
今天的论坛聚焦金融话题,接下来,我将围绕《虚拟币的性质与种类》这一主题与大家进行分享。
我去年碰到一个传销犯罪的案子,被很多律师说是冤案。涉案人来国内开发虚拟货币,然后进行分销。像这种情况,懂虚拟货币的专业律师,其实一看就知道这是传销,是诈骗。通过学习货币理论,纵观其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人类最初的交易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易,最早出现的货币也是实物,如贝壳等。后来金属货币时代,金银成为货币。因为使用和流通困难,所以金银直接作为货币被历史淘汰了。后来人类发明了更为简便的货币——交子,交子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最早发行的纸币。纸币诞生之后,第一阶段,必须要有金属货币的担保纸币的发行。比如今天要发行1万元的纸币储蓄,钱庄里必须有1万元的金属货币才能发。如果没有金属货币,发出去就有可能构成诈骗,导致纸币在市场上无法流通,交子就出现过这一问题。很多商家发行了交子之后,没有预留基础货币,所以纸币就越来越没有信用。纸币最高峰的阶段是政府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发行纸币,这也是目前全世界各个国家发行货币的主流。
港币是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发行的,我们用的是中国银行的货币,为什么香港的银行叫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而不是香港银行?通过学习相关金融史可以发现,美国和英国当年货币是银行自己发行的,而不是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
上个世纪,美国战争内战爆发的时候,有1900多个银行在发行货币。当年奥派经济学派哈耶克有本著名的著作《货币的非国家化》专门进行过相关研究,大家如果有兴趣读读这本书。作为右派的思想代表人物之一,哈耶克认为货币不应该由国家来发行,而应该让私人来发行。私人发行货币要依托于银行,银行要发行货币就要向市场大量采购金属货币来作为担保。
从美国建国一直到1921年美联储(美国的中央银行)成立,美国的货币一直是私人发行。美联储成立后,开始由国家发行货币,但是美联储发行国家货币时,没有采用信用货币而是金属货币,开辟了美元与黄金的挂钩时代。也就是说美联储要向全世界采购黄金,把黄金放在银行的底库里,然后让美元与黄金的价格变动相符,来担保美元的存在。但是这个做法也被历史淘汰了,因为这一举措会引发二十年一期或者十年一期的金融危机。
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指出资本主义会发生经济危机,最大的问题是货币供应量不足。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国家经过十年发展,经济交易量非常大的情况下需要大量的货币来维持,但金属货币限制了货币发行量,在交易的物品的时候会发现货币供应不足。货币又不能擅自发行,按照银行的监管,有多少金属货币才能对外发行多少纸币,这时候就会产生通货紧缩,继而引发经济大萧条。贝尔经济学奖波卡莱写过一本书,这本书讲到经济大萧条时代到来最大的原因就是货币与贵金属的挂钩。
布雷顿森立体系之后,美国废除了美元跟金属挂钩的体系,美元跟黄金不挂钩了,货币依旧由美联储来发行,以国家的信用为担保,通过美联储的加息和减息来控制在市场上流通货币的范围和多少。这也是获得诺贝尔奖学奖的弗里德曼的货币学的基本观点。
现在回到虚拟货币,很多人说21世纪的电子货币会取代国家的货币,成为这个世界上最主流的货币。这个观点其实是非常错误的,我们已经走过了私人发行货币到国家发行货币的路,又回到私人发行的货币上去其实已经行不通了。
平时大家可能会用到虚拟货币,比如说玩抖音可以买一些抖音币,通过抖音币打赏给主播。我去年在武汉,办了一起主播开设赌场的案子。观众购买虚拟币,观众到平台里面用虚拟币赌钱、抽奖,得来的虚拟币打赏给主播,主播再将其兑现给那些客户。后来佛山公安将这个案子定为线上开设赌场罪。
虚拟货币可以分为哪些种类?通过对虚拟币种类的分析,将来碰到相关案子的时候,可能就会瞬间了解案子的性质。第一种是数字货币,也就是我们说的网络游戏币。比如说比特币,比特币的性质就是网络游戏币。为什么说是网络游戏币,因为其利用电脑的大数据挖矿,挖矿的行为就打游戏,通过打怪获得金币。然后比如说,混猫扑论坛或者天涯论坛,发一张帖,平台奖一个币,那种币跟网络游戏币一模一样。这种游戏币是平台发给你的,可以在平台里面用,也可以卖给别人。
第二种是ICU。比如说成立一个公司,对外发行100万个币,币一块钱一个,让客户来买。我做的很多传销犯罪的案件中,就有很多这种性质的币,没有信用作担保,以分红等吸引客户购买,进行欺诈型的宣传,可能会构成集资诈骗罪等。当然国外也有很多种这种数字货币,比如环保币。这就是ICU,也是国家现在禁止的数字货币。
第三种是与法定货币挂钩的币,比如说泰达币。泰达币对外宣称是1:1兑换美元的,对外发行一泰达币,公司就会向银行采购一美元来保证泰达币的信用和价值这种公司做的实际是银行业务。工行就是对外宣称我们工行有信用,吸引客户来存钱,然后把钱贷出去,泰达币也一样,并没有什么新噱头。做得比较大的外汇、炒汇,全部都是用泰达币来结算的,泰达币为什么给人感觉有信用,正是因为其可以1:1的兑付。
其实所谓的数字货币就是我说的这三种,根据这三种数字货币的性质,我们可以掌握到哪几种犯罪的可能性?例如我们说的虚拟货币可能会出现集资诈骗的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断数字币是不是诈骗?泰达币可能成为诈骗工具吗?我认为不会,因为其确实对外形成1:1的兑付关系。电脑游戏币会不会成为诈骗的工具呢?也不一定。比如我们玩梦幻西游,游戏币可以卖,这属于受保护的虚拟财产,因而游戏币不太可能成为诈骗的工具。唯一可能成为诈骗的工具是ICU这种币。
第二,可能会引发集资类的犯罪。如比特币,声称只发行2100万个币后就不会再往下发行了,但是谁能保证永远就发行2100万个币,比如推出一个新的保密系统继续发行,让贩毒等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模式来进行隐秘性交易,因为也可能会构成集资类犯罪。但是ICU不一样,也会产生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即便是有好的项目,作为股东对外发行1000万个币,以未来有增长的空间为由吸引客户投资,将来也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个人不具有发行ICU的权利,国家不允许私人发行这类电子币。关于数字货币我就分享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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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录自作者在“第五届瀛和刑辩论坛:金融刑事风险防控与化解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有删改。仅供学术交流使用,不代表本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需经作者授权同意,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