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盐发布
《沈荡镇农房搬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具体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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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荡镇农房搬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农 村居民合法权益,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农户自 愿基础上,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通过政策激励引 导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村社保留点、X 点、新市镇、新社区集 聚。
2.坚持统筹原则。进一步统筹完善村社保留点、X 点、新 市镇、新社区规划,落实配套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农房集聚 搬迁。
3.坚持优先原则。鼓励承包组或一定规模的自然村落整 体搬迁,优先安排搬迁意愿高的承包组或自然村落搬迁。
4.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原则。严格落实拆旧建新和土地复 垦要求,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实施对象
根据本镇发展需要,在沈荡镇区域撤并点内,列入复垦 计划或项目所涉及的农户。
三、安置形式及补偿、补助
(一)安置形式
一般采用自建房安置、公寓房与货币结合安置等方式。如上级对安置区块、安置形式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上级规 定执行。1.自建房安置。适用对象为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安置 地点为本镇区域内相应行政村的农村集聚点。由各村级集体 组织按要求确定宅基地位置。
2.公寓房与货币结合安置。 适用对象为具备建房资格选 择公寓房安置的农户、有农村独立合法住房但不具备建房资 格的农户。
(1)置换面积
对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且具有农民建房资格的搬迁户(简 称有房有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按实有基准面积置换;实有基准面积不足 180 平方米(含)的,按 180 平方米计算 基准面积;基准面积外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 80 平方米。
对拥有农村合法住房而不具有农民建房资格的搬迁户 (简称有房无户),按实有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 惠购房面积。原有基准面积不足 80 平方米的,按 80 平方米 计算基准面积。
对具有建房资格但无农村合法住房的的搬迁户(简称有 户无房),选择公寓房的,可保障 1 套安置房,其中 80 ㎡以 内,按置换基准价结算,80 ㎡以上按置换优惠价格结算。
历史存在的“一宅多户”确需逐户申请搬迁的,因原房 屋结构及安全不能拆除,原“一宅”中的“多户”须共同迁 移,否则不予搬迁;“多户”有财产分割的,不作为安置面 积依据,宅内各户面积自行协商合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 文书后,按一户有房有户,其余具有建房资格的户按有户无 房处置。
(2)置换价格基准面积以基准价格 1500 元/㎡结算,基准面积外结算 价格以优惠价格 4000 元/㎡结算。若有自行车库(杂物间)的,结算价格为 1000 元/㎡。汽车位(库),在安置农户取得房屋后,根据实际需求 另行租赁或者购买, 购买最高价格不超过 3 万元/个。根据安置住宅建设的总层数,设置楼层调节差价,以中 心层(一般为 8 层)为基准价每下浮一层减少 20 元/㎡,每 上浮一层增加 20 元/㎡,顶层价格为中心价。(3)“不动产权证”办理公寓房由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不动产权证”办理,“不 动产权证”办理费用由农户承担。公寓房单套建筑面积根据 实际设计建设的公寓房面积确定。
(二)相关补偿、补助
1.对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且具有农民建房资格的搬迁户 和拥有农村合法住房而不具有农民建房资格的搬迁户,选择 一套公寓房后,实际公寓房安置面积不足原有基准面积部分, 可予以货币补偿,补偿标准 2500 元/㎡。
2.设过渡期补助。 按每人每月 150 元补助,1 人户每月 200 元。搬迁计数人口,以本宅基地房屋上搬迁时所记载户 口簿在册人口为标准。选择自建农户给予一次性 6 个月的补 助,选择公寓式安置的农户从腾空交房之日起至第一套公寓 房取得钥匙后另加 4 个月。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公寓房取得钥 匙超过 36 个月的,超过部分过渡费按 2 倍计算。因农户自 身原因导致延期的,不给予过渡期补助。
四、旧房补偿办法
采用定额补偿形式。农房搬迁按照平房 5 万元、二层楼 房 7 万元、三层楼房 9 万元的补偿标准(包括主体房屋及本承包小组区域内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在内), 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一集中区块 3 户以下(不含 3 户)奖励 2 万元/户;3 户以上(含 3 户)奖励 4 万元/户;整组搬迁比 例达到 80%(含)、10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 8 万元/户、 10 万元/户的奖励政策。上述整组搬迁比例奖励和集中区块 奖励不重复计算,以独立的宅基地房为计算基数。
五、补偿结算方式
(一)选择自建房的旧房补偿款和区块(整组)奖励款 自交房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到农户。
(二)选择公寓房的旧房补偿款和区块(整组)奖励款 自交房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到农户。其他奖补款项自农户 拿公寓房钥匙时与房款一并结算,多还少补。
六、搬迁程序
(一)模拟签约 对拟实施搬迁区块或小组由村级集体组织发动宣传,组 织有意向的农户进行模拟签约,达到搬迁要求的,经镇相关 部门确认后,户均面积大、签约率高的区块优先安排。模拟 签约周期为一个月,自第一户农户签约之日起计算。(二)协议生效 模拟签约期内达到本区块搬迁要求的,模拟的协议直接 转为正式协议,协议即行生效。模拟签约期内未达到搬迁要 求的,模拟失败,模拟签约的协议不生效。
(三)交房 搬迁户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由村级集体组织书面通知 农户腾房,农户必须在通知或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向 村级集体组织交付旧房钥匙,并办理交房书面手续。腾交房 期一般为一个月。
(四)拆房和土地复垦 在沈荡镇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各村级集体组织合理安排 农房拆除工作,按期完成土地复垦任务。(五)原土地、不动产权等相关证件注销 根据安置协议,村级集体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注销 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七、其他规定
(一)关于“户”的认定 “户”的认定以农村居民建房条件为依据,即以原农民 建房批准件为户标准,每一宅基地为一户,同时须符合上级 管理部门对“户”的认定要求,经沈荡镇相关部门联审后出 具书面材料为依据。
(二)合法住房面积的认定 1.原农村合法住房实际建筑面积即基准面积按《农村居 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实建面积经第 三方认定,不包括原批准的临时用房、生产用房等。其多批 少建部分视作放弃。2.对住房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沈荡镇相关部门会同 村级集体组织,通过调查和实地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建房基础设施费 自建户到新社区(本镇区域内规划的农村集聚点)建房, 按各行政村的规定交纳相应的基础设施费。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沈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已实施土 地整治项目的区块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执行,《沈荡镇农户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沈政〔2021〕89 号)同时废止。
此前
海盐其他8个街道乡镇
都已发布了意见通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