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突发昏迷,因羽毛球馆没有配置AED耽误黄金救援时间猝死,事发后,家属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均 认定未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羽毛球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此前,黄某与球友前往某羽毛球馆进行运动。下场休息时,黄某突然昏迷倒地。旁边一名球友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急救心肺复苏,另有球友联系球馆工作人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几分钟后,球馆工作人员和保安接手心肺复苏一直持续至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救护车到达球馆后,黄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急诊就医。同日,黄某抢救无效,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黄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黄某亲属认为,羽毛球馆在事件发生后,对黄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计120余万元。
羽毛球馆辩称,黄某死亡是自身原因所致,在黄某昏迷后,球馆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急救,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并有效引导救护车,使医护人员能畅通快速到达急救现场,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指出,羽毛球场馆内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也未配备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羽毛球馆对黄某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参加运动的危险性及自身身体状况应具有明确的判断能力,其未审慎对待,疏于自我保护,应自负主要责任。
综合本案事发经过、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羽毛球馆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羽毛球馆赔偿黄某亲属20余万元。
羽毛球馆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日报
编辑:赵静明
校对:王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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